汉寿:两人非法营运,分别被罚5000元和10000元

10月18日,汉寿县两部门通报3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汉寿县太子庙龙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

未正常使用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3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要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太子庙龙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在营业,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3年9月25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1号(92#)、2号(92#)、3号(92#)、4号(92#)、9号(95#)、10号(95#)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分别为1.25、0.70、1.12、1.17、0.59、0.6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和7.6表4中“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的限制要求,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2023年9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饶某驾驶湘JD92758小型轿车

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1日,饶某驾驶的湘JD9275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饶某立即停止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10月17日对驾驶员饶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李某驾驶湘JB068T小型轿车

从事非法营运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8日,李某驾驶的湘JB068T小型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驾驶员李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10月6日对驾驶员李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两人非法营运,分别被罚5000元和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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