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证书挂靠使用费,法律是否支持?

作者/郭灿炎律师

以案说法:证书挂靠使用费,法律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5日,姚某与某公司签订《委托寻求职务服务协议》约定:姚某委托某公司代为寻求职位并协助办理“一级建造师+考B证+项目入职”服务。某公司有义务协助姚某收取报酬。协议签订后,姚某将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所需资料原件交某公司后,由某公司代替姚某安排办理注册手续。入职后待遇由聘用单位直接支付给姚某。姚某证书仅用于资质使用,不出场不上项目,人才费用为21,000元/年。

2021年9月,某公司向姚某支付人才费用11,000元。期间姚某应某公司要求,于2021年11月到广州参加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参加考试发生费用1,797.5元。某公司事先承诺姚某因参加考试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予以实报实销,但该公司一直拖欠上述费用不予支付。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一、某公司支付拖欠姚某人才证书使用费10,000元和因拖欠产生的相应利息;二、某公司支付姚某差旅费用1,797.5元。

以案说法:证书挂靠使用费,法律是否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某差旅费1,797.5元;

二、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证书挂靠使用费,法律是否支持?

【律师解读】

1、建设工程领域“挂证”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由于国家城镇化战略推进,建设工程遍地开花,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公司长期普遍存在“挂证”现象。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在内的多种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甚至已经发展形成明码标价、品类齐全、规模庞大的非法“挂证”中介服务市场,提供“培训—考证—注册—挂靠”一条龙服务,对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亟待从根本上破解。

证书挂靠俗称“挂证”,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非供职企业名下,以获取报酬的行为。“挂证”行为被《行政许可法》《建筑法》《招投标法》明令禁止。本案中,姚某与某公司的约定就属于典型的“挂证”行为。

2、“挂证”为无效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前述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姚某考取建造师资格证书,与某公司签订《委托寻求职务服务协议》,将证书托由某公司进行挂靠,以此获得报酬,并非由姚某本人实际履行劳动义务。该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无效。故姚某诉请某公司支付证书使用费及利息,于法无据。关于姚某诉请的差旅费用,根据姚某提交的支付凭证及票据显示姚某实际支出,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某公司同意报销,故姚某诉请差旅费用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双手勤劳最可靠,不劳而获不支持。无论干什么不劳而获不受法律保护,只有脚踏实地的劳动付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权益他人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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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灿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一日一法》编辑,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印度奥斯马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先后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和法律合规服务多年,有丰富的大型国企、跨国公司的企业管理和互联网支付机构法律合规实践经验,擅长企事业单位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仲裁、金融支付领域刑事合规咨询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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