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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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有效增强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意识,预防、减少其再犯罪,3月22日上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组织辖区内2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现场旁听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庭审活动。

本次庭审的被告人葛某杰,曾于2022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止。但葛某杰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于2022年11月10日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葛某杰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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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时许,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通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葛某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原判刑罚中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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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通城县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斌为社区矫正对象讲解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立案和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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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启程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

第一,要牢记身份,珍惜矫正机会。社矫对象们要消除对立情绪,真诚悔罪,在缓刑期间做到定期报到和随叫随到,活动范围限定在通城县内,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严禁不假外出,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第二,要牢记责任,有积极向上的心态。社矫对象们要积极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和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平时还要加强自我学习,多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养,绝不能再犯罪。

第三,要懂得感恩,有回报社会、回报家庭的意念。社矫对象们在“高墙外服刑”,要懂得感恩,树立信心,安心工作和生活,与人为善,与邻里、同事和睦相处,争取早日改过自新。

此次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给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社矫对象们纷纷表示,旁听庭审让大家更为直观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会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认真服从监管,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

文字、编辑 | 熊 聪

审核 | 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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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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