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司法理念的转变(四)

来源:法律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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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时,双方均可通过诉讼确定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关于解除合同部分有一处重要修改,在实务操作中应引起足够的注意,即第565条规定,一方依法通知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该条规定是吸收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6条规定的内容,但《民法典》对该此有重要修改,将处理解除合同的异议问题,由原来的单方诉权变动规定为双方诉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原规定,一方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内容在实务操作中有些疑惑,很多人据此认为:在一方向对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后,对方不同意解除时必须提起诉讼,否则合同自通知到达时即自动解除。该观点忽略了接受通知一方的合法权利。解除合同是取消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发生双方法律行为,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但单方法律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通知对方时,对方有异议的权利,但异议权利不是必须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对民事主体的权利必须通过诉讼行使的,须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因未提起诉讼而丧失权利。

实际上,当事人在收到解除通知且异议时,此种状况下的合同是否解除处于有争议状态,为尽快确定法律关系,双方均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合同,是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一方行使解除权遭遇对方反对时,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可以通过诉讼确定,法院判决解除行为合法的,合同解除的时间追溯到此前解除通知送达的时间;解除行为不合法的,当事人之间原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民法典》增加规定确认解除行为效力为双方当事人诉权,引导单方行使解除权的人,在遇到对方异议时,可通过诉讼尽快确定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以此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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