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的执行金额如何计算?

执行金额如何计算?

经历万难取得胜诉判决,但对方却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设定的义务按期履行,此时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自身权利。而当草拟强制执行申请书时,便会涉及到申请执行金额的计算问题,那么执行金额如何计算?本文将为您答疑。

一、执行金额的构成及计算方式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然而张某却长期拖欠房租。李某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法院判决:一、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应向李某支付租金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李某支付公告费500元;”该判决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李某于2023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张某应向李某支付多少钱?

申请执行时的执行金额如何计算?

计算数据:(1)一般债务利息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共计365天、2023年1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共计333天;(2)利率: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3.70%;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3.65%;(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日利率=年利率÷360(天);(4)迟延履行期间: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2月1日,共计325天;(5)迟延履行期间日利率:0.000175(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从上表也可窥探出关于“执行金额的组成部分”:

(一)生效法律文书本金部分该部分在判决书内一般表述为货款、借款、租金、违约金。本例中“租金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便是本金。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在判决书内表述为利息、资金占用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同时判决书内会对利息的起算、终止时间,以及利息基数和利率进行确定。若判决书内无利息部分,则不予计算。本例中所述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是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基数×期间天数×相对应的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三)其他金钱债务在判决书内往往还有一些因诉讼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判决由被告承担,常见的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例中所述的“公告费”就是其他金钱债务。

(四)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此部分在裁判文书中一般表述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方式:计算基数(生效法律文书本金)×迟延履行天数×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执行回款的抵扣顺序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若一个民事债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除涉及到实现债权费用、利息、本金以外,还会产生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那么执行回款时应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抵扣?

(一)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如无特别约定,则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抵扣顺序为:执行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为何按照该顺序抵扣执行回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30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回答记者问中所述:对于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的清偿顺位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实体法规定予以执行。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现已失效,但其条款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全部吸收:“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由此可知一般债务利息的抵扣顺序应当优先于债务本金,即一般债务利息>本金

回答记者问中还提到:该解释规定的“先本后息”的清偿原则中的“本”指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含债务本金及该本金产生的一般债务利息,“息”专指加倍利息。即在清偿顺位上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利息。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可得出本金的抵扣顺序应当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结论,即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以上种种表述皆体现了执行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执行回款抵扣顺序。

三、以2014年8月1日为界限的执行金额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1.在2014年8月1日前的执行金额的计算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2.在2014年8月1日后的执行金额的计算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不同1.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2.2014年8月1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抵扣顺序不同

1.2014年8月1日前清偿部分债务,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已清偿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

2.2014年8月1日后,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一般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其他费用等),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执行金额作为法官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依据,会直接影响后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以及最终执行回款的结果,其重要性可视为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草拟强制执行申请书时:

1.主张申请事项以及执行金额的计算一定要细心谨慎,一旦遗漏主张,法院可能会认定申请执行人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申请执行时一定要熟练掌握执行金额的计算方式,同时注意以2014年8月1日为界限的两种计算方法,必要时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来源:瀛坤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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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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