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角度解读新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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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解读新公司法(上)

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张虹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众人瞩目的新公司法终于掀起神秘的面纱,展现在大众面前。本次修订的力度之大,可用翻天覆地形容,不仅统一了裁判规则,更重要地是解决了审判实务中的诸多难点。特别是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成认缴制后实施到今天,带来的诸多问题,即便是最高院通过九民会纪要进行一定程度调整,也无法消除它引发的弊端,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份保护,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公,本次修订拨乱反正,回归了它本来的含义。还有那些因公司控制权之争引发的一幕幕狗血剧,亦意味着公司治理中的缺乏之处。本文采取问答的方式,意图从实务角度对新修订公司法进行解读,为公司接下来的实操提供参考意见。

一、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何时实施?有无溯及力?

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无溯及力,仅需要对不符合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进行回调。

二、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接下来需要做什么?

1.认真学习公司法;2.对照公司法修订自己不合规之处;3.认缴出资的股东结合自身条件,回调出资期限、出资金额;4.修订公司章程。

三、如何定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是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

主要有以下三类判断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股东

①出资额>公司资本总额×50%;

②出资额<公司资本总额×50%,表决权足对以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股东:

①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

②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表决权足对以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

即实控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本公司行为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实控人可以是股东派驻的管理人员,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3.高管的范围

高管即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次修订的公司法,加大了高管的责任,所以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除法定人员以外的其他哪些人为高管。同时,本次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十二)新增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犯罪主体是公司的董监高。

4.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国企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控制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哪些权利?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公司章程有什么重要性?

公司章程可谓是公司治理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监高有具约束力。在公司治理出现纠纷时,约定优先,首先适用公司章程的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无约定时,才适用公司法。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重视度不够,在公司设立时直接适用工商部门要求的通用模版,未能量身打造适用本公司的章程,为以后的公司治理留下隐患。

六、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辞任时公司如何处理?

1.法定代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辞任之时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七、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什么区别?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以简单理解为,子公司是独立于公司的外部公司;分公司是公司内部机构。从风险防范看,成立子公司优于分公司,子公司的类型可依股权占比多少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八、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能直接对外担保吗?

公司可以对外担保,但不能直接担保,需要相关机构批准。

1.为他人提供担保

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实控人提供担保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需要注意的是,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实控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的表决。表决通过标准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需要注意的是,过半数的基数是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同时还意味着,一半还不行需要超过一半。

九、刺破公司面纱什么意思?刺破后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刺破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再具有独立人格,而应穿透到股东,股东不再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吗?

可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存在哪几种效力?

1.有效

2.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

十二、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行使撤销权?对内与对外的区别是什么?

1.行使撤销权的先决条件:

(1)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程序即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内容不违法但违反公章章程:违法亦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例外不可撤销情形: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2.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1)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2)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向谁申请宣告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只有向法院申请宣告,不可以仲裁。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不成立的对内、对外效力

对内:无效、撤销、不成立;

对外: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注意,必须是善意相对人。

从实务角度解读新公司法(上)

十三、公司成立的时间?

即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十四、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变更是否需要变更登记?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的后果?

1.公司登记的事项:(1)名称;(2)住所;(3)注册资本;(4)经营范围;(5)法定代表人姓名;(6)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2.上述事项变更的,需要变更登记。

3.基于商事外观公示主义,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十六、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十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有人数限制?

有,1≤股东人数≤50。

十八、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股东是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设立中的股东是否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视情形而定。

1.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

(1)公司成立的:由公司承受;

(2)公司未成立的:由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股东之间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

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公司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3.对过错股东的追偿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十九、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8.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7项是必须载明的事项,第8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引起特别注意,公司可以将达成一致的其他事项写到公司章程中。

二十、关于注册资本都有哪些规定?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公司产生影响最大的就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条件。必须引起各公司的注意。

1.股东出资认缴的期限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五年内缴足。

2.股东可用以出资的财产类型

(1)货币出资;

(2)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3)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完成出资义务的认定标准

(1)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责任

①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②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的责任

设立时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①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②设立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二十一、公司成立后,由谁对股东的出资情况核查?核查程序如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有哪些?

1.核查部门:董事会;

2.出资催缴:由公司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注意,必须是书面的催缴书。

3.未及时催缴的后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宽限期:

①认缴情形下,股东未按照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宽限期;

②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 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5.宽限期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

(1)后果:丧失期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失权通知的程序: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3)失权时间节点: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4)失权股权的处置

①依法转让;

②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③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5)失权股东的司法救济: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二十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后查有哪些?

1.返还抽逃的出资;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三、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出资加速到期只有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九民会纪要虽然做了补充规定,但因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认缴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有不同的理解,判决结果更是大相径庭。此次新公司法直接对此做了规定,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加速到期的条件只有一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再限定其他条件,更好地保护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十四、如何行使股东知情权?

1.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查阅的资料范围: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注意,只可查阅不可复制。

(2)查阅方式: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公司拒绝查阅的情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救济途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东亦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二十五、如何看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1)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提议人,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

(3)通知程序: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表决权的行使

(1)表决权行使的标准: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的通过:

①一般事项的通过: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特殊事项的通过: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事项包括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十六、董事会有哪些特殊规定?

1.可内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

2.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十七、董事任期届满或辞任有哪些规定?

1.董事辞任生效的时间节点: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应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至改选的董事就任。

2.继续履职的情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十八、监事会的新增权利有哪些?

1.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监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

3.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十九、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1)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场景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的丧失

①股东自行转让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股权的: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约定优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股权转让后,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1.变更股东名册;

2.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于上述第1-2项,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上述第4项中的修改公司章程,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十一、受让股权的股东何时行使股东权利?

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三十二、股权转让时出资未到期或未足额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1.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未按期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未按期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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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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