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授权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表示不一致时,该以那个为准?

某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某贸易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加盖公司公章的起诉状,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诉讼中,原告某贸易公司出现两个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观点完全相反。经查,其中一个原告律师授权委托书有公司加盖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名;而另一个原告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却无公司盖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律师向法院申请撤诉。而盖章授权的律师坚持继续审理。

经了解,因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小股东则抢占了公司公章。所以才导致前面的这一幕“人章冲突”出现。

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须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非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

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公章在我国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而法定代表人诉讼权利来源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公司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出的诉讼行为,再无否定性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故,在盖有公章的授权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应该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为准,因此,法院同意某贸易公司撤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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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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