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新规:承包户消亡的,收回承包地,需要注意些什么?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施行新规:承包户消亡的,收回承包地,需要注意些什么?

《办法》的创新点之一:增加了依法终止承包合同的要求,对于承包方消亡的,规定需要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

经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发包方主动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已全部修改删除。

具体如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以上两条关于“发包方主动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在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1月日起施行)和《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日起施行)中已作了修改删除。其立法目的是: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月1日起施行新规:承包户消亡的,收回承包地,需要注意些什么?

至此,发包方可主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情形,仅剩一种事实情形,即承包方消亡的情形。当然,承包方消亡谁都不愿意看到,但是现实中又确实存在。农户家庭消亡了,承包方没有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然也就终止了。

然而,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该情形下是否收回、如何收回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具体如何界定“承包方消亡”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尺,各地在对此情形的处理上大多持慎重态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老百姓的重要财产性权利,理应得到最严格的法律保护,涉及到收回承包地的事,必须审慎稳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出台,首次明确提出承包方消亡,依法终止承包合同的新规定,明确了依法终止承包合同的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为基层处理该情形提供了法律支撑,对加强农村承包地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5月1日起施行新规:承包户消亡的,收回承包地,需要注意些什么?

结合农村承包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承包方消亡,依法终止承包合同谈3点粗浅理解:

1.收回承包地的程序应严谨。根据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1月日起施行)的规定精神: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若涉及到承包方消亡,需要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一定要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由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过程中,既要依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权利,确保集体权利不被虚置,也要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要求,依法管理村集体土地。对承包方案、承包地适当调整、收回消亡承包户承包地等重大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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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回承包地的证据应充分。承包方消亡,承包合同终止的,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原承包合同、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同时,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最大限度保证收回承包地,依法终止承包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月1日起施行新规:承包户消亡的,收回承包地,需要注意些什么?

3.对“承包方消亡”的界定应清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虽然对承包方消亡的情形作了需要依法终止承包合同的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结合《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综合理解,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只要农户家庭还有一个人,承包方就存在,承包期内,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办法》对“农户”概念的界定不太清晰,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存在不同理解。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中作出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的授权性规定。

相信,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深入实施,一些具体操作层面上的“模糊”理解一定会逐渐清晰起来,农村承包地合同管理工作也一定会越来越规范,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越来越有效的保障。#头条创作挑战赛#​#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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