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谈•与谈篇六#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拓展知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注意顺序:有扣缴义务人的,先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纳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以50%~3倍的罚款,如果采取偷税手段,未按期限解缴税款,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要求其解缴税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更甚者会有50%~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税收风险是可规避的。《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依法代扣代缴,并未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有依法纳税义务,且规定了未代扣代缴的补充机制,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扣缴义务人对是否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具有一定的选择权,而该选择的前提是应当与被代扣代缴纳税人形成合意,且没有故意或过失导致未解缴税款的后果。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作者简介:国素瑜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擅长领域:税务争议案件、涉税刑事风险防控及应对、涉税刑事辩护、公司税务合规化、税务筹划、税务稽查应对、企业税法培训等涉税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税务法律服务,以协助客户降低纳税风险、优化节税空间、实现深层次合法化税务筹划及涉税法律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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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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