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之合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违约责任只能是财产责任。

③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④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已经特定化了的当事人之间。

⑤违约责任已由过错责任走向严格责任,即除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之外,只要发生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之合同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形态

由于合同义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违约也表现出极其复杂的形态,常见违约形态有:

①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际表现有两种:a.明示预期违约:b.默示预期违约。

②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③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或违反履行期的违约行为,包括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迟延两种情形。

④不适当履行,广义的不适当履行包括各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条件的行为;狭义的不适当履行仅指债务人未按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民法典》之合同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以下几种责任形式

①继续履行合同,即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一方讳约后,另一方得请求国家公力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合同的预期目标。

②采取补救措施,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

③支付违约金,合同当事人违约的,违约方则应按照约定或法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金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预定性、约定性、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

④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

(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在特定事由下,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一般有下列情形:

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免责条款及免责事由出现,当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不承担或减轻违约责任。免责条款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不生免责之效力。

③当事人的过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都有过错时,违约方并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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