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监察委员会入宪后,检察机关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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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检察院做什么工作啊?

我在反渎局工作。

「普法」监察委员会入宪后,检察机关是这样的……「普法」监察委员会入宪后,检察机关是这样的……

原来检察院管禁毒啊。

是反渎!不是反毒!

以后,这个段子不会出现了。

因为属于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反渎局的干警,同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干警,转隶到了监察委员会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分散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整合在一起。

「普法」监察委员会入宪后,检察机关是这样的……

2016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到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瓜熟蒂落,有了宪法保障。

检察机关不再行使职务犯罪侦查的职权。自侦部门曾是检察机关最有影响力的部门之一。《人民的名义》火遍大江南北,可以作证。如今检察院不再行使这一职权,有朋友好奇,那以后检察机关是什么样子的。

我国的检察事业是一条长河,这次是长河中的一次转弯。

在此,通过三个关键词来做一次说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 “、“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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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组织定位,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序列中的位置。回顾历史,我国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与实际,参照了列宁的理论与苏俄(苏联)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实践。列宁针对检察院的问题专门写了一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信。

信中说:

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

列宁的这一论述,可以读出在列宁对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的构想,从而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制统一。一般监督,是对法律实施的普遍监督。我国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机制的探索。当时我国的制宪者,在宪法之中规定检察机关对遵守法律的情况行使职权。

1954年宪法第8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54年宪法未使用法律监督机关这个概念,使用了“对于……是否遵守法律”的语句,表达了法律监督的含义。现行宪法系1982年宪法,其中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给检察机关明确的定位。

为政,必也正名乎。

至于法律监督的外延,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监督。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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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用检察权一词来指检察机关的职权,给检察机关做了职权定性。上述两部宪法都提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但未规定具体的职权。而这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规定检察机关组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法律。

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如此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

(二)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可以看到,按照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可以开展一般监督。这是对检察机关职权定位的一次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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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我们党和国家认真总结建国后的经验教训,重建法律监督制度,把检察机关的职权具体化。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之后,这条规定得到1982年宪法的确认。

该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79年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指出:

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所作的“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指示,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了列宁所创造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指导思想。但是由于检察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经验不足,如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需要有一个实践和认识的过程,才能逐步趋于完善。现在,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社会 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时期,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同时,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们对于检察工作也有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相比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从当时的实际出发,不再具有一般监督的职权,重点转为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批捕和起诉的职权,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不是放弃法律监督,而是对法律监督的细化。从理论上来说,法律监督的范围非常宽泛。由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权能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开放的体系,根据我们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在不断的调整,但其核心定位,还是在于法律监督。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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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许多国家机构一样,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权,随着时代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在发生转变。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监察委员会,对检察机关,都作出了部署。《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关于需要说明的问题的第九点有如下精彩论述: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公益诉讼的意义,不应因为其才诞生不久而不受重视。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检察事业不是一蹴而就的。细读《说明》中的这两段话,我们再次见到了一般监督的归来。更重要的是,它有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作为支撑:督促起诉制度、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最有力的证明。

新时代检察机关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党中央的部署之下,我们看到了定位更加坚实、职权更加明晰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刑罚执行等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以确保法律得以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应行使其检察权。

本次全国人大通过监察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也将相应修改。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权,对侦查机关的立案及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行使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抗诉的职权,对审判机关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

今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建议改正,直至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又没有原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老百姓提起公益诉讼。

好的法律监督,监督的内容上入木三分,监督的形式上不会越俎代庖。监督机关不能代替执行机关作出决定。以提起诉讼为后盾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恰好能做到这一点。

我们看到处理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耦合;

我们看到法律监督机关定位与行使检察职权的耦合;

我们看到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机关双重属性的耦合。

「普法」监察委员会入宪后,检察机关是这样的……

监察委员会设立后,对于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仍然是党领导下反腐败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调查之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包括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进行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刑罚的执行依法进行监督。

监察委员会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监察落在“人”上。

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进行监督。监督落在“事”上。

双方各有侧重。

以今后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的互动展望来结束这期微信,可以预见,两家机构还将续写更多的新篇章。

转自:清朗天空 微信号fjszfw 来源: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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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微信号:bljcy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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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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