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立法本意或者原意

张明楷: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立法本意或者原意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学(教义学),所以,必须熟悉刑法条文并且尽可能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这句法律格言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只有熟悉了刑法条文,才能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只有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才能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有的条文之间看似没有什么联系,实际上存在密切关系。熟悉刑法条文,意味着明确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并且使条文之间保持协调关系。

例如,刑法第237条前两款分别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种观点认为,本条规定的“侮辱妇女”,主要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伤风败俗的行为,其中包括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追逐、堵截行为基本上发生在公共场所,根据这种观点,对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一般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姑且不说这样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只要看一看另一个条文的规定,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其中的一种行为类型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用多加解释,就可以明白,对于在公共场所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不能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倘若将在公共场所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认定为强制侮辱罪,而将在公共场所追逐、堵截男性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就导致处罚的不公平。显然,只要留意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就不会对刑法第237条做出上述不协调的解释。再如,有人主张将逃避债务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只要看看刑法第276条之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就可能放弃这一主张。

对刑法条文的熟悉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还需要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刑法虽然由是文字表述的,但法条文字的字面含义不等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任何文字都具有多种含义;虽然文字的核心含义比较清楚,但其向周边扩展时就会出含义模糊的地带;文字的含义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不能依靠查字词、查辞海的方式学习刑法,切莫“大脑一片空白,目光往返于法条与词典之间”。倘若字面含义就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法学专业就纯属多余,中文专业就足以取代法学专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要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刑法条文的目的何在,然后在目的指导下解释刑法条文。在例二中,我们或许清楚地知道“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文字含义,但仅此还不够,还必须知道法条禁止这种行为的目的何在?或者说,设置这一法条是为了保护什么法益?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明确法条的真实含义。对一个刑法条文的不同解释,大多是因为对条文的目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又不能脱离文字含义,或者说,并不是符合目的的解释就是正确的解释。在例一中,我们或许清楚地知道条文的目的是禁止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但是,我们又不能脱离“穿着、佩戴”这两个词的含义去处理张三、李四的行为。

当然,了解了刑法条文的目的,并不等于能够直接获得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要获得法条的真实含义,还需要多种路径与方法。例如,要考察条文的体系地位以及法条之间的关系、与法条相关的社会现状、国民的理性需求等等;还要运用各种法学研究的方法。特别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并不是所谓立法本意或者立法原意;不要以为发现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就是指寻找到条文的立法本意或者原意。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的立法本意或者原意,我们也没有获得立法本意或者原意的路径。一些人声称的立法本意或者原意,其实是他本人的想法,各位不要信以为真。

张明楷: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立法本意或者原意

本文摘自《法学第一课》,桑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1-06
下一篇 2024-01-0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