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否索赔?

2022年12月21日凌晨,付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追尾李某驾驶的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裸车购置价245000元,购于2022年12月13日),造成李某及乘客三人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离开现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产生了修理费计62658.08元(付某已赔付),但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涉诉车辆仅购买8天就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多处受损,维修费用为62658.08元,已达购置价格四分之一,受损较严重。经评估机构评估,该车受损后需修复的部件69项,全部进行更换,修复后对该车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评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6383元。因此,综合考虑车辆的价值价格、维修费用、购买时间、行驶里程、受损部位及严重程度等因素等多重因素,对李某要求付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6383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否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上述所列损失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综上,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系“不支持为原则,支持为例外”。

01

本着谨慎态度,大部分法院对交通事故车辆贬损损失的赔偿不予支持,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2023)浙0109民初3342号判决书中认为,原告车辆在案涉事故中受损,该车现已进行了维修,目前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使用,且案涉车辆亦未进行交易与转让,而且机动车本身属于消耗品,其价值易受市场行情波动、自然损耗、主观因素等多种情况影响,况且贬值损失亦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尤其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按照损失填平的原则,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难以支持。其他法院驳回理由也大致如此。

另一方面,为回应社会呼声,部分法院对交通事故中的“待售车辆”、“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损损失的赔偿予以支持,如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在(2023)浙0109民初3342号判决书中认为,因受损车辆为未销售车辆,其因案涉事故损坏,即使经修理,对其价值会产生一定影响,结合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质损车买断处理协议、质损车销售协议、电子回单等,本院对降价损失予以支持。反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皖民申93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一直由流量计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作为交通工具正常使用,而非“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且车辆维修后并不影响正常使用,原审法院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对于待售车辆或用于交易目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贬值,受害方提起赔偿请求的可能性较大。

02

结合相关案例,大致得出影响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能否索赔有以下几个因素:(1)在责任划分中:请求方的责任程度较低;(2)在受损程度中:受损严重,修复后亦对车辆的操纵性、安全性等影响较大而足以影响车辆价值;(3)在鉴定程序上: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关贬值金额;(4)在车龄上:待售车辆或刚刚上路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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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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