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详细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定罪量刑标准***

(一)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区分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罪,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为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新国标为: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区分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2)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自然人犯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1)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区分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

(2)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自然人犯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1)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单位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320万元不满400万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1)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2)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6)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未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相关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

二、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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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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