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四川德阳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在房屋拆除过程中,拆迁方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相关征收文件,例如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公告等,但是,偶尔也存在一些手续不合法的拆迁行为。此时,被拆迁的老百姓们没有见到拆迁文件,就不敢签补偿协议,怕后期补偿得不到落实。如果被拆迁人想查看拆迁文件,该怎么办呢?

原告张勇、王城、李旺(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均系德阳市某村村民,三人在该村建房并居住至今。今年初,该地块被政府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相关征收信息,三人于2021年3月27日向所在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邮寄信息显示,申请表于2021年3月27日被签收,但三人始终没有等到区政府的回复。

张勇等人认为,政府的不作为违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政府未向其公开所申请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代理四川德阳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庭审中,区政府答辩称,他们确实收到了张勇等人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们并非故意不回复,而是因为张勇三人同时向区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三个部门重复申请了相同事项的信息公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决定与区自然资源局合并处理。区政府也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致函,建议配合处理,最终,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进行答复。而原告明明已经从市自然资源局获得了相应信息,还要求区政府公开其已知信息,这不是没事找事吗?因此,区政府的行为不应视为不作为。

那么,真如区政府所称,张勇等人是在“明知故问”吗?其实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区政府具有处理答复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本案中,虽然区政府在与有关行政机关及部门的信函中,对张勇等人所申请事项进行过处理,但是,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未代表区政府向张勇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或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区政府于2021年3月27日收到张勇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予答复,不符合规定。

法院支持了张勇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拆迁过程复杂,涉及政府行政信息非常多。政府作为主导方,掌握着较多的信息资源,而被拆迁人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了解以致无法有效配合。因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帮助被拆迁人更全面的理解自身在拆迁过程中的定位,更有助于拆迁项目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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