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生效法律文书在香港的执行实务

【前言】2024年1月29日,香港《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45章)将施行,扩大了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在香港登记和执行的范围。

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与内地不同的普通法体系。香港的民商事诉讼、执行等方面对内地律师而言较为陌生。2024年1月29日,香港《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45章)将施行,该法律揭开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的新篇章,也契合了中央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政策。本文拟以香港《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为主线,结合笔者团队自2008年起办理内地生效法律文书在香港执行的经验,介绍有关内地生效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诉讼及执行的规定,使律师同行能更好地服务客户涉港民商事执行案件的需求。

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执行内地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一、婚姻家庭案件判决

根据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639章),内地婚姻家庭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认可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二、民商事判决

1、根据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597章),当事人根据协议选用内地法院管辖且被香港认可的内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经香港法院登记认可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2、根据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45章),普通民商事判决,在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令,经认可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根据《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45章),2024年1月29日后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判项在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令,经认可后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四、仲裁裁决

1、香港及中国分别在1977年及1987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使得两地的仲裁裁决可以相互获得承认及执行。

2、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不再是《纽约公约》的“独立缔约方”,两地仲裁裁决不能依据《纽约公约》相互执行。有鉴于此,香港律政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1日就《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达成一致,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按照1997年之前的情况恢复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3、根据2021年5月19日后生效的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609章),内地仲裁裁决可在生效后两年内,通过向香港法院申请许可,如同香港原讼法庭判决一样,向香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书的执行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生效于2024年1月29日之前内地生效判决文书,不能根据《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45章)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同时又不符合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597章)的内地民商事判决。此类案件是不是意味着无法在香港法院得到强制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此类判决依然可以在香港法院得到强制执行。

在普通法下,当事人在内地法院取得的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民商事生效判决可作为诉因,向香港原讼法庭提起诉讼。香港法院对此类案件主要进行程序性审理,包括该生效判决是否属于终局性判决、审理法院受理该案是否符合内地法律的管辖规定、是否保障了被告的答辩权、出庭应诉权等诉讼权利,对于实体方面包括事实的认定及实体法律的适用等一般不予审查。取得香港法院判决后,内地判决即获得与当地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以内地生效判决书提起诉讼需受到香港《时效条例》的约束,即应在内地民商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年内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诉讼请求可能因罹于时效而被香港法院驳回。故内地判决书应在生效后,及时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时效提起诉讼,可能会丧失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机会。

根据笔者团队过往的诉讼经验,内地判决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内地生效判决书是否为终局性判决。由于内地《民事诉讼法》再审制度的设计,使严格意义上的“终局性判决”(即绝对不能被推翻的判决)在内地几乎难以达到。在香港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审理中,债务人多以此作为最主要的抗辩理由。在《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45章)中,立法者回避了“终局性判决”,使用“生效判决”这个概念。尽管《内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律第645章)的实施对于香港法院的法官按照普通法审理此类案件没有约束力,但有理由相信,在接下来的此类案件审理中,内地判决不符合“终局性判决”这类抗辩理由成立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内地生效法律文书在香港的执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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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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