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读

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针对经济社会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编在新增居住权和添附制度,完善业主自治和抵押制度等诸多方面作出了创新。物权制度作为产权保护的基石,它将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7月8日,记者专访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主任廖宗明对物权编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新增居住制度 实现住有所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解读:居住权可以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更有效率的使用房屋,既能保护产权方的所有权,又能确保居住方占有、使用房屋,满足其稳定的居住需求,如离婚后为无房一方设置居住权,解决其居住问题;单位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为职工提供稳定的住房福利;老年人保留居住权的情况下,卖房养老。

亮点二:完善业主表决制度 实现群众自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读: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或者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有共同管理权。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业主自治往往存在召集业主开会难、通过决议难的问题。部分小区过度简化表决程序(如规定未投票的,全部计入多数票),又造成业委会操纵表决、表决不具有代表性等问题,导致小区业主自治不充分、不民主、不科学。《民法典》物权编完善了表决规则,区分了参与表决的规则和通过规则。既保证了业主自治表决必须具备的参与度要求,又大大降低了共同决定事项的门槛,能够更为便利地形成共同意志,打破久拖不决、资源闲置浪费的僵局。

亮点三:新增添附制度 发挥物的效用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解读: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以及加工。在《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均未对添附制度作出规定。添附制度解决的是添附物的归属问题。《民法典》对于添附物的归属,首先以约定优先,其次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添附的情形可能发生侵权,也可能没有侵权。如存在过错方或者受损方,则应向另一方赔偿或补偿。这种做法在有效实现利益平衡的同时,避免了财富的损失和浪费,维护了添附之后的物的价值,充分发挥了其效用。

亮点四:完善担保物权 促进市场交易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解读:实践中,存在大量受让人乐于接受带抵押转让的情形。例如,个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时,存在提前还贷、解押、申请贷款、评估、放款、抵押等一系列环节,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交易效率。《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放开了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从而在交易中就略过消灭抵押权和新设抵押权的一系列环节,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记者 叶艳)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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