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碰上公司股权」案例之戴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

【当离婚碰上公司股权】案例之一:戴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戴某某。

被告:谢某某。  

第三人: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告谢某某持有的第三人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55%的股权;如无法分割上述股权,则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股权折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持有的第三人公司27.5%的股权所对应的折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原、被告经嘉定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事项中,双方未对涉及第三人的股权作处理。在调解离婚后,原、被告对所涉及的股权及权益的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认为涉案股权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谢某某辩称,没有钱支付股权折价款,只同意分割股权,按规定给原告27.5%的股权。

  第三人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述称,与被告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4年9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2月8日及2009年1月21日先后生育女儿谢某1、儿子谢某2。  

2010年7月21日,被告谢某某与案外人其姐姐谢细钗为股东成立第三人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某某,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谢某某出资27.5万元,谢细钗出资22.5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55%、45%。  

2019年11月25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第三人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不作处理,由原告保留诉权,另行起诉。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第三人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第三人公司不予配合,导致评估不能。另,庭审中谢细钗通过视屏电话向本院表示同意谢某某持有的55%股权中的一半转让给戴某某,其放弃该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事实,有离婚调解书、调解笔录、第三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被告享有的第三人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55%股权,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财产离婚诉讼中未作处理,现原告另行起诉,应予分割。现第三人公司全体股东均同意被告持有的第三人公司55%股权中的一半转让给原告,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照准,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持有的第三人公司55%股权中的一半即27.5%股权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2017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持有的第三人上海xx包装有限公司55%股权中的一半,即27.5%股权归原告戴某某所有;  

二、被告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戴某某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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