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遗嘱中给儿子的房屋,离婚时儿媳能否分割?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且为了传承家庭财富,人们也会在生前立下遗嘱,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了。遗憾的是,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有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遗嘱订立后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小树和小花一对儿女,2017年老两口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内容为:“幸福家园的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儿子小树继承,与女儿小花无关。”

2018年小树和小叶结婚,2020年老两口相继去世,同年,小树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产权。2022年小叶起诉小树离婚,并要求分割小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案涉房屋。

庭审中,小树同意离婚,但案涉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因父母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由我个人继承,且父母在立遗嘱上,我还是单身,尚未结婚,父母不可能有将房产传给小叶的意思,父母的本意就是将房产传给我自己,因此不同意小叶分割该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大树和小草的遗嘱中,并未确定案涉房屋系只归小树一人的财产,且在小树结婚后,大树和小草二人并未对遗嘱进行修订,故而遗嘱并没有排除小叶的权利,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小树和小叶离婚,房屋归小树所有,小树补偿小叶房屋价值的一半90万元。

【律师释法】

一、立完遗嘱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应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立遗嘱,是动态的,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时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生效时,往往物是人非。所以,遗嘱订立后,需要通过检查,看是否发生影响遗嘱效力的新情况。一旦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立遗嘱人应当及时对之前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撤回,以保证财产的定向传承并避免旁落他人。

二、本案中,大树和小草立遗嘱时,儿子小树尚未结婚,而立遗嘱后,继承开始前,小树和小叶结婚,这是二老在订立遗嘱时不存在的新情况。针对这一新情况,二老应当及时发现遗嘱中存在的漏洞,采取补救措施,对遗嘱进行适时修订,以实现自己只传承给儿子的本意。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63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是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本案中,如果大树和小草所立遗嘱中,有这样的表述“房屋只指定留给我的儿子小树继承,不包括其配偶”,那么就能很好的规避小树的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认为小树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此处不要写上配偶的名字,一来立遗嘱时,继承人未必有配偶,二来也防止将来离婚后,继承人有了新的配偶,造成争议,写成其配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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