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选择律师的权利决非绝对性

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选择律师的权利决非绝对性

法律援助署长期容许法援受助人自选律师之制度,多年以来备受公众质疑,合理的社会人士均评击此制度助长了部份受助人滥用公帑,也对法律界中的特定经济圈提供了长期的经济支持,并替「港版颜色革命」提供了不少助力,及助长了香港在「港版颜色革命」期间的乱局。

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五(一)条,「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外国对于给予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到底是怎样的? 2002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一个国际会议上, 出现了以下的一个观点:当事人不应该具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原因是国家负担不起。 至2017年,在爱尔兰贝尔法斯特一个由国际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援助原则专家讨论会, 有专家再次提出:不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律师,理由是:当事人不具备作出正确选择的能力。

从经济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法律援助水平,正与其整体经济实力成正比。 缺乏丰厚的财力资源,个别国家或地区当然没有经济能力去支付昂贵的法援计划;要是每位法援受助人都要求获委派收费高昂的资深大律师代表,则法律援助处最后埋单的时候,必然需要付上天价。 如果受助人最后输掉官司,并要支付胜方的讼费,则法援机构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基本上,受助人之拣错律师,很多时便由于其误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错误讯息;面对本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不少受助人也懵然不知。以「港版颜色革命」涉及的案件为例, 受助人往往会从特定经济圈中,拣选与其政治理念一致的所谓「义务律师」去代表他们(当然,这些律师绝非免费的,要是未能成功申请法援,律师费会从揽炒派透过众筹得来经费去支持的612基金去支付)。透过成功申请法援,受助人的律师费便由公帑去埋单。自法院在2019年6月开始处理这些案件以来,普罗市民均可以在媒体报导中,得悉这些案件的法律代表如何在法庭上替黄丝被告抗辩,及其在庭上争辩的理据。 以近日高院原讼庭宣判的首宗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为例,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之所持理据,均被三位主审法官分别在巨细无遗的书面判决书及判形理由中有理有据地反驳,原讼庭所持的论据也尽是合情合理;案中的法援公帑是否有被滥用,合理的社会人士该早已心中有数。如果被告纯粹自费聘请律师,则理所当然地他们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法律代表;但要是用公帑埋单的话,纯粹依从受助人的意愿去委派代表律师,便形成了长期以来法援制度被滥用之乱象。

综观先进国家的标准,均把法援定位于「满足最基本要求」,这与「法律服务追求卓越」的目标截然不同。 举例来说,英国认为法援只确保提供「符合最低标准」的服务; 加拿大认为法援服务是「中等收入者所能购买的服务」;至于国际律师协会的观点,则是「最低限度应按职业行为守则行事,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提出更高道德要求」。 委派资深大律师代表黄丝份子, 标准达到「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远远高于国际标准之把法援定位于「满足基本要求」。 对经历了「港版颜色革命」及新冠疫情肆虐的香港社会来说,百业待兴,要将香港社会重建,很多方面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如此一来,将过量公帑投入法援至被别有用心人士滥用的程度, 又怎能称得上是最合符香港社会各界的整个利益?

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一条,「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区内迁徙的自由」,公屋的申请者可否依赖这条去要求特区政府在豪宅区兴建公屋单位予其入住?相比较下,要求获委派资深大律师去代表法援受助人,与要求入住于豪宅区内兴建的公屋,正是异曲同工,两者都是极不合理的要求,故均不会在《基本法》的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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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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