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救济?

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劳动者离职后,连续三个月企业一直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用,这个时候劳动者认为原用人单位不执行了,去了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入职。过了半年,原用人单位支付了该费用。竞业限制协议能否视为已经自动终止?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人民法院会怎么判决?

相关案例

川某公司与彭某又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2016年3月1日,彭某离职后,川某公司未支付彭某竞业限制的补偿。2016年4月18日,彭某与第三人龙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44个月。彭某在第三人龙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贵州省。2017年2月23日,川某公司就彭某违反竞业限制向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旌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川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认为: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该权利应为请求权而非形成权,需经劳动者请求而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双方对竞业限制条款另有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已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故该条款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以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农资产品销售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担任职务。而被告彭某擅自离职,并到与原告经营范围类同的第三人龙某公司处工作,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文启律师说法

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离职后,原用人单位没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正确的做法是,可以选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去竞业对方工作;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全部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到期限届满。

文启律师建议

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平衡。劳动者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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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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