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成功办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浙江余姚:成功办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鱼苗放流活动。

正义网宁波1月14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王宝华)随着1.5万余尾鱼苗顺着放流通道游向江水深处,余姚内河流域的渔业的生态又添新活力。1月10日下午,在余姚最良江南雷路与新西门路河段,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会同市渔政站等单位,组织非法捕捞案的涉案人员参与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及鱼苗放流活动。这是该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采用鱼苗放流的方式来修复渔业生态。

事情发生在2018年2月23日。当天下午,林某携带电鱼设备、捞网等作案工具,来到姚江念圣桥至念德桥河段,采用改装电瓶的自制捕鱼设备捕鱼,被接到举报线索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缴获鲫鱼、鲤鱼等渔获物4.35公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移送该院后,办案检察官综合分析认为林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姚江的渔业生态环境,林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被破坏的姚江渔业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及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程序。

办案中,检察官向林某分析了其电鱼行为的危害,林某听完懊悔不已,表示愿意购买鱼苗放流,用实际行动来修复余姚内河流域渔业生态环境。

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出具的生态损失修复意见认定,林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为17.4公斤;生态修复补偿建议在余姚内陆河流放流本地鲫鱼幼鱼(体长≥3厘米)15130尾。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余姚市检察院依法对林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林某在余姚内陆河流以放流本地鲫鱼幼鱼15130尾的方式修复渔业水生生态环境。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电瓶、捕鱼网等予以没收;在余姚内陆河流以放流本地鲫鱼幼鱼15130尾的方式修复渔业水生生态环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鉴于林某有悔罪表现也自愿弥补自己的过失,我们认为惩罚犯罪不是主要的,让更多的人参与保护姚江流域水生生态才是主要的目的。此次鱼苗放流活动,是我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中,注重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生态环境的首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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