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陷阱》中诉辩交易看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

这两天在看《美国陷阱》这本书。作者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先生是一位世界500强企业高管,文章讲述了他从一位企业高管在美国洛杉矶机场被抓入狱25个月,再到重获自由的艰难历程。

十几年来,美国利用《海外反腐败法》成功瓦解了欧洲许多跨国公司,将这些跨国公司的高管送进监狱,强迫他们认罪,迫使他们支付巨额罚款或进行不公平的企业并购,美国的诉讼更像是一场和法官的交易,不仅明码标价,还可以讨价还价。美国司法体系,就是一个大市场,只有亲身经历过这些,才明白这句话的含义。

文中写道,在看守所里,司法流程并不像我们电影里看到的那样,美国电视剧和电影中,美国人为了鼓吹自己的司法体系,往往拍摄这样的场景,万人瞩目的庭审现场,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正义的化身为被告人辩护,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个群体有关的犯罪案件基本都不会走到庭审这一步,在90%的案件中,被告人会选择放弃申辩,原因很简单高昂的辩护费必须由被告人全额承担,只有那最有钱的人必须是真的非常有钱的人才能负担得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

检察官的权力超级强大,拥有一切迫使被告认罪的手段,检察官的战果如下,美国司法部的胜诉率高达98.5%,也就是说在美国司法部起诉的人中,98.5%最终都被判有罪,为了达到目的,法官可以让犯人遭受煎熬,需要多久让犯人熬多久在看守所。有些犯人等待交易做实其他被诉成员,作为交换,刑期就会减少一些,你现在被控有10项罪名,如果双方谈判顺利,你可能只被控一项简单的腐败同谋罪,最多只判5年。

美国的情报系统太可怕,几乎能涉及到他们想到达的每个角落。1998年美国国会修改了法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使其具有域外效力。美国政府自认为有权追诉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收发、存储邮件,或者与美国有任何的关联。这项修正案就是美国人的一个把戏,他们把一项可能削弱自身企业的法律转变为干涉他国企业、发动经济战的神奇工具。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从2000年中期开始不断地试探这种域外法权的底线。”这一点对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甚至交易对手在美国或与美国有任何关联的中国公司都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那么美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呢?美国的认罪协商程序是指被告和检察官对于被告定罪量刑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共识后,再将合议内容交给法官,作为法官定罪量刑的参考程序。在美国由于犯罪率不断增加,司法资源有限,执法者通常利用认罪协商程序与被告协商,作为某种条件之交换,使绝大案件都未经繁杂的程序,快速审结,减少法院的负荷。

2018年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超过97%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机制解决。在美国无论轻罪或重罪,都可适用认罪协商程序,法官在接受认罪协议之前,只对被告人认罪答辩的自愿性进行调查,对被告人及所供认知罪行及放弃之权利是否了解清楚进行确定,并审查被告人所供述之罪是否有事实基础?

从《美国陷阱》中诉辩交易看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

在美国认罪协商制度一直饱受争议,反对的声音主要表现在,一是认罪协商程序会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二是认罪协商违反了社会的公正体系,在认罪协商程序中,被告人并没有主导权,而参与其中的检察机关一方可能因为减轻自己取证办案压力,迫使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此外本应判处重罪的罪犯,在认罪协商运作下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法,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容易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此外,认罪协商程序可能导致检察官权力的滥用。

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源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检工作报告称,2018年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25.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

2019年10月,最高检联合最高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并不是美国认罪协商程序,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是以激励引导保证确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让其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从宽处罚的一种制度,从量刑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和坦白制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退赔,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对待,导致罪名,协商空间非常少,仅剩下量刑协商还有一定的空间。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待认罪认罚,我们认为目前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大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轻微的“小”案子。律师(包括法援律师)应当帮助犯罪嫌疑人清楚地了解自己所犯的罪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是处于各种压力之下而做出的不自愿承诺,从而保证案件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在侦查阶段,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积极做好沟通、赔偿、争取谅解等事宜,积极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案件性质及其他量刑事由进行充分说明,并在侦查终结之后对《起诉意见书》中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节进行确认。

从抗辩的过程来看,法庭将不再是主战场,辩护人应当将战场移到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阶段主动与检察机关就羁押必要性、量刑建议、审理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最大程度上减轻对当事人的量刑。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的煎熬,减少羁押时间,早日重获自由。

在被告人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庭上,原则上辩护人已经不能对公诉人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定的量刑建议以及有罪的证据、事实提出任何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则会撤回在原认罪认罚基础上做出的量刑建议,而重新提出较高刑罚的量刑建议。此时,律师若无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再做无罪或最轻辩护,往往达不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的,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既得不到公诉人和法庭的尊重,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对于确实有罪的当事人,也达不到轻判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增加了协商量刑的空间,增加了刑事辩护的灵活性,辩护人也多了为被告人谋取较轻的刑罚机会。在协商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妥协、退让,同时又要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辩律师的职责就是要在复杂的案件中帮助嫌疑人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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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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