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最终失去夫妻共同房产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我们容易忽视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有房产涉及第三人,法院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原告方另案处理。对于有房产的情况下,有些人往往会考虑房子无法立即变现等因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可能会等若干年后房子涨价了或者准备变现了且无法达成调解时才试图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此时你已经存在了诉讼时效上的风险了。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解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时效涉的司法解释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上述两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的时间,所以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该延长为三年,且总则第二十四条也明确了与有关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总则诉讼时效为准。据此,对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但对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该属于除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仍旧是需要在一年内提出。

案例分析:

2009年3月30日,吕某父母出资购买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购房时以吕某名义公积金账户贷款300000元,其余房款由吕某父母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后该房产权登记为吕某母亲50%、吕某父亲49%、吕某1%按份共有份额。购房后,吕某名下公积金余额42720元于2009年9月17日一次性冲还贷,其余公积金贷款由吕某父母出资分期偿还,至2010年3月10日一次性还贷254483.95元后还清。2013年,原告朱某某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3月19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在该判决书中朱某某表示因本市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在吕某及其父母名下,涉及到离婚案件的案外人,不要求在离婚中处理该房屋,今后其另行依法解决,对此法院予以准许。2016年12月13日,朱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吕某分割系争房屋内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朱某在离婚时明确表示另行依法解决分割系争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两年内未提起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离婚后曾向被告吕某主张过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吕某亦对原告诉讼请求全部不予同意。故原告已超越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本案中虽然父母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但是吕某使用了自己的公积金贷款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吕某所有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在离婚后,明知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而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最终导致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导致败诉。

律师建议:

离婚诉讼中,一般离婚双方必须到庭,如果财产结构复杂,诉讼周期会很长很多离婚当事人会选择先处理婚姻和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剩下的财产问题等今后交给律师处理,自己便可以不用每次都出庭。如果采取上述方案的,或者因其他财产涉及案外人法院要求另行处理的,务必要尽快提起离婚诉讼。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出现一次离不掉或者离婚离掉了,但是还有一些财产问题未处理完或者离婚协议拟定的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去法院诉讼或者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财产上的问题。

离婚后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最终失去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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