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很多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行政诉讼程序,通常需要委托他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为诉讼。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必要了解、知晓,否则将难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原告耿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具备诉讼代理人法定条件,未能参加案件的审理。

萧县法院依法对原告耿某诉萧县某镇政府、萧县某服务中心确认行政征收行为违法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前在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时,耿某提交了其委托陈某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但未提交陈某与耿某系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亦无耿某所在单位、社区及有关团体推荐函,陈某也未提交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查,陈某为某大学法学教授,与耿某无近亲属关系,也不在同一社区居住及同一单位工作,亦无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陈某作为耿某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合议庭决定陈某不能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二)领取工资凭证;(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作者:袁元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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