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科:试论询问和质询的性质地位及其运用

张天科:试论询问和质询的性质地位及其运用

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深刻理解、熟悉掌握并运用好询问和质询权,对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增强人大监督权威,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询问和质询的性质和意义

1.询问和质询的性质

询问和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监委会、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不是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行为。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享有询问和质询权的基础,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享有监督权。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获知“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或者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所以,询问和质询虽然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但其性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

与其他监督方式相比,询问和质询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简便性。询问和质询都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提出和处理程序都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当次会议提出,当次会议就可以由有关机关答复;询问可以个人或者几个人联合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询问和质询都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简便易行。

二是经常性。询问和质询可以经常、反复运用,没有次数限制。对同一个机关,不同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分别提出询问或者质询;一个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不同机关同时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询问和质询两种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使用,直至达到了解情况、督促改进工作之目的。因此,询问和质询有利于监督工作收到实效。

三是针对性。询问和质询都是针对特定问题提出的,有关机关的答复也必须针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问题,因此,询问和质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监督更加深入。

四是互动性。询问和质询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问题,由有关机关答复。通过一问一答,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加深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关心的问题和意见,有利于促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具有很强的互动性。

五是实效性。询问和质询有时效,必须当会提出,一般是在听审报告时围绕专项工作或者会议主题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主要是针对特定问题,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问询,以督促其解决存在问题,增强工作实效。

2.询问和质询的意义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法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作出统一的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询问和质询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对于实现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促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一委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各级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代表的代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首先必须了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必要的情况。因此,知情权是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没有知情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无法充分而有效地履行职责。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实现知情权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阅读各种文件和材料等,询问和质询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权实现途径和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有利于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询问和质询,通过提出问题,包括要求“一府一委两院”对自己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解释和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可以促使“一府一委两院”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工作所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工作的方向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一委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在我国,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牵制不同,我国的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只是分工不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提出询问和质询,由有关机关作出答复,可以加深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情况的了解,消除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增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繁重性、艰巨性、复杂性的理解;而“一府一委两院”通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可以加深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群众所表达的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从而更加自觉地坚持执政为民、以民为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通过这样的互动,有利于加深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一府一委两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共同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做好工作。

二、询问和质询的异同

询问与质询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方式。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权和质询权,都是来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询问和质询,都是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名义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答复,以达到了解情况,督促“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之目的;对询问和质询的答复,都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这些都是询问和质询的共同特点。

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区别是:(1)询问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质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疑问和质疑,要求答复。询问的功能,主要是获取情况,同时也有批评的功能;质询的功能,主要是批评,同时也有获取情况的功能,因此,两者之间的侧重点有所不同。(2)询问的程序比较简便,随问随答;质询的程序比较严格,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3)询问是在审议议案和报告过程中提出的,因此,询问的问题大多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但为了加深对议案和报告的理解,询问也不完全局限于议案和报告本身,与议案和报告内容相关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质询在会议期间随时可以提出,质询的问题可以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也可以没有关系。(4)询问,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质询只能由一定人数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不能口头提出。(5)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6)询问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只有在不能当场口头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质询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和方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当次会议答复,也可以在下次会议答复;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有关机关讲答复后,如果提出质询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7)询问与质询相比,程序更加简便,方式更加灵活,因此,更便于操作和开展。由于询问采取提出问题,要求解答的方式,比质询更加缓和,互动性更强,所以询问往往更易于被“一府一委两院”所接受。因此,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经常运用的一种方式。

三、询问的提出与答复

根据有关法律和人大制度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依照这一规定,询问的提出和答复程序是:

1.提出询问的主体,主要是本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也可以提出询问。本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2.提出询问的时间,应当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在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无法提出询问。在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答复,可以采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作出答复。

3.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但为了加深对议案和报告的理解,以便深入进行审议,询问也不一定仅仅限于议案和报告本身,凡与议案和报告相关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询问。

4.提出询问的对象,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工作的相关机关,比如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直接向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提问;人大常委会审议义务教育问题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向义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询问,但也不仅限于义务教育主管部门,也可以向与义务教育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如财政部门、计划部门等)提出询问。

5.询问的答复,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因此,询问提出后,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比如所提问题不是该机关的职责范围或者所提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必要的材料准备工作,经说明原因后,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有关负责人员”可以是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委会、法院、检察院的正副职领导人,也可以是其所属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人,如政府有关部门下属局(处、科)的正副职领导人、法院下属审判庭的正副庭长、检察院下属厅(处、科)的正副职领导人。

6.询问的跟进,询问经有关机关答复后,提出询问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仍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答复。因此,询问具有很强的互动性,有利于对问题进行深入审议讨论。

四、质询案的提出与答复

监督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设专章第一次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统一规定。

1.质询案的提出

监督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二款规定:“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以下六项要求:

第一,提出质询案的主体,必须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质询案提出主体。如人大代表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质询案,但代表在列席常委会会议时,不能提出质询案,也不能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联名提出质询案。

第二,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不符合法定人数,不能作为质询案提出,可以作为询问提出。

第三,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应当按照询问处理。

第四,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对象。质询案必须写明向谁提出,要求谁作答复。一个质询案,应当只针对一个质询对象,不能同时针对多个质询对象,以便明确答复机关。如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对多个质询对象提出质询,应当分别提出几个质询案。质询对象,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委会、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既包括政府组成部门,也包括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监委会、法院和检察院下属机构的行为,分别由政府部门、监委会、法院、检察院统一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因此,这些机关的下属机构不是质询对象。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上级或者下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属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询对象。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上级或者下级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意见,不采取提出质询案的方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由人大产生的,不直接受人大监督,而是受政府及其部门监督管理的。因此,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质询,督促他们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

第五,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要质询的问题。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什么问题。没有明确的问题,受质询机关就无法答复。一般来讲,一个质询案应当只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有多个问题需要质询,可以分别提出几个质询案。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合理分配质询时间,保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平等享有质询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受质询机关针对各个不同问题分别作出明确答复,避免出现避重就轻的情况,有选择性地进行答复,以提高质询效果。

第六,质询案必须明确所质询的内容。质询案必须写明因为什么具体事项、什么理由提出质询,并提供该事项必要的有关情况,以便受质询机关准确把握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的意图,希望了解的情况范围或者不满意的事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没有写明质询的内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难免会失之宽泛,达不到质询目的。

3.质询案的答复

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第三十八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计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根据上述规定,质询案的答复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1)答复的形式,即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2)答复的场所,即决定口头答复的,应明确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3)答复的时间,即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还是闭会期间答复,以及具体的答复日期。质询案通常应当在本次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无法在本次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并征求提质询案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第二,受质询机关按照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作出答复。要求口头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这里的“负责人”,包括受质询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和副职领导人,不包括其下属机构的领导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这里的“发表意见”,通常应针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中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要求进一步答复的意见,或者对答复是否满意发表意见,一般不宜提出质询案没有涉及的新问题要求答复。如果提出新的问题,实际是提出新的质询,应当依法提出新的质询案。

第三,质询案答复后,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通常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4.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各方面意见,提质询案的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从实践情况看,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询复不满意,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受质询机关没有针对所质询的问题或者没有完全针对所质询的问题答复,或者没有向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全部实际情况。第二种是受质询机关在答复质询时不够谦恭,或者不接受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批评。第三种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某项工作有不同意见,受质询机关认为自己的做法正确,不准备改变(比如,各方面意见有分歧,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不正确或者不属于多数意见),或者无法改变(比如,有些做法虽有错误,但已经无法改变,或者不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要求进一步答复。再作答复仍不满意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行动。属于第二种、第三种情况的,不管受质询机关如何答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可能满意。在这种情况下,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认为必要,可以依法采取其他行动,包括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要求有关机关就所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或者要求组织执法检查、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建议,开展工作评议和个人履职评议,跟进监督等等,追踪问效,直到满意为止。

作者:张天科

责编:郑黎波

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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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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