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弟”犯罪,“师傅”受罚

导读

分析近年来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不难发现复杂犯罪年轻化已成为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人民在为这些年轻人感到惋惜的同时,是否有人考虑另一个问题,人之初,性本善,他们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是怎么知道、想到这样去做的!回顾这些年轻人的“失足”历程,通常都有一个“老大”、“师傅”一样的人存在,教导他们“三观”、“做事”,如果 “徒弟”真的犯了罪,“师傅”到底怎么算?是共犯教唆?还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徒弟”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应该处罚更重?

案件回放

案例1:教唆抢劫,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017年5月11日,查某、丁某来到徐某家中,在徐某的授意、鼓动下,查某和丁某在徐某所在小区的一处电梯口处,携带小剪刀抢劫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00余元。查某和丁某逃出小区后,随即电话联系上徐某,相约到案发现场附近宵夜,见面后丁某分给查某200元,查某将其中的100元分给徐某,其余赃款用于支付宵夜等。查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徐某教唆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系教唆犯。最终,查某等因抢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到三千元不等。

案例2:传授“技艺”,变成传授犯罪方法

2009年7月份,栗某、颜某、刘某在一起预谋盗窃汽车,在栗某资助下,颜某通过网上联系并找到仇某学习盗车技术。仇某在明知颜某准备盗车的情况下,向颜某传授了强行开锁、解码等方法,并先后卖给颜某、刘某等人3套盗车工具,获利8000余元。自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栗某、颜某、刘某等分别结伙,携带电脑解码器等盗车工具在多地盗窃作案32次,盗窃多辆汽车,总价值人民币438.791万元。其中,栗某、颜某参与盗窃作案31起,盗窃车辆31辆,总价值人民币426.071万元;刘某参与盗窃作案12起,盗窃车辆12辆,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50.8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栗某、颜某、刘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栗某、颜某、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仇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最终,栗某等人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无期徒刑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终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仇某因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总结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可能存在并存。应该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一、区分两罪的界限。

(1)主观方面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向他人传播犯罪方法,不管犯罪人原来有无犯罪意图;而教唆犯罪的内容是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

(2)客观方面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在于把犯罪的方法、手段、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他可以在他人产生犯意之后;教唆犯罪的行为在于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犯,是在他人犯意产生之前实施。

二、区分两罪的适用。

(1)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内容实施了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同时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

(2)行为人以同一犯罪内容实施了传授行为和教唆行为,应按吸收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律师提示

古人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随着社交媒介的井喷式增长,我们接触新事物,认识新朋友的机会也越来越多,但是事物的两面性要求我们必须学会甄别,在保证自己坚决不传播犯罪的前提下,交良师,处益友,抵制不良信息,传递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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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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