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工伤八级能赔偿40万吗

大家好,今天分享一个工伤八级案例,赔偿方案仅供参考,其中有些费用要降低。张三,男,40岁,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骨盆粉碎性骨折、面骨多发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脾损伤、左胫前肌部分断裂、左腓骨头骨折、左肺挫伤等,住院治疗51天,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评定为八级伤残,月平均工资12000元,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赔偿方案如下:

一、 医疗费:据实。

二、 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

三、 护理费:14700元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

五、 交通费:1000元

六、 营养费:4500元

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00元

八、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440元

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5904元

以上各项共计408094元;其中256104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由单位承担,剩余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计算依据:

停工留薪期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共计120000元,由单位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为51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共25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单位虽然为伤者在一段时间内请护工进行护理,但是单位停止请护工后伤者仍需护理,由其亲戚进行护理,按照4900元/月进行计算,共90天,为14700元;交通费,酌情主张的费用,由单位承担;营养费,按照50元/天计算90天,共4500元,由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八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的工资,伤者正常的月工资应为12000元/月,共计132000元,由单位承担,本案中,单位为足额缴纳社保,因此该项补助金差额应由单位予以补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共16个月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经查询,青岛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为7244元/月,共计115904元,由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共10个月的上年度社平工资,经查询,青岛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为7244元/月,共计7244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可获得。

不过,这个数字中,有些项目呢,是应伤者亲属要求,就高或者超高限进行计算的,供参考。

我是爱动脑、善思考的法律人张祚海,在自媒体平台普法,具备律师与鉴定人的双重资格,主要研究领域为人体损伤涉及的鉴定、赔偿等法律问题,即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因果关系鉴定、伤情鉴定以及赔偿问题,致力于人体损伤如打架致伤、工伤、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的法律研究,有丰富的鉴定经验,为几千人提供过法律咨询,作品在全平台播放、阅读量累计过千万。希望我的文章和观点能带来一些启发,不当之处欢迎大家积极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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