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不良执业信息将可查询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山东省出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共8章58条,自7月1日已起施行。

“我省是律师业大省,全省现有律师事务所1731家,执业律师20775人,年均办理法律事务逾百万件,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和多项工作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也存在着惩戒机制不够健全、惩戒手段不够有力、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介绍。

探索吸收第三方参与调查惩戒

据了解,山东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出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的省份,是继去年出台《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之后,又一次首创之举。“律师的执业权利由法律赋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严肃查处极少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是保障大多数律师执业权利的应有之义。‘惩戒’的一手硬不起来,‘保障’的一手很难做到位。”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说。

“规则对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等进行了有益探索。”王本群介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查处档案,建立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分析等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省律师协会配合下,推动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信息化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惩戒工作数据库,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及查处情况纳入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律师、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披露和查询制度。

规则还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探索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并吸收第三方参与调查和惩戒的工作机制。

四种方式投诉违法律师律所

在对违法行为惩戒的管辖方面,规则明确,律师违反律师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由律师所属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同时,规则明确了异地追诉模式:律师在原执业机构所在地执业引起投诉的,投诉案件由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被投诉行为延续到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由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投诉人就同一投诉事项,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投诉的,可以先由律师协会办理。

遭遇律师律所违法情况,如何投诉?规则提出,投诉人可以采用函件、电话、短信、来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对于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事项、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证据材料且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并告知理由。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于收到投诉后的七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匿名投诉以及投诉人未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除外。

投诉案件六十日内办结

规则明确,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经办理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近年来,随着我省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和业务量的不断增长,投诉现象有所增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跟进不够及时,个别律管干部、律协惩戒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冯军说。

因此,规则专门用一章的内容对“监督和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且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大众日报)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6月1日,山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后,省司法厅印发了《规划》。6月30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山东省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副厅长冯军、副巡视员刘淼介绍《规则》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东省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介绍《规则》的有关情况

山东:律师不良执业信息将可查询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 王本群

前段时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近日,省司法厅根据职责要求,印发了《规则》。下面,我就《规则》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主要特点和宣传贯彻《规则》的具体打算,向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作简要介绍。

一、出台《规则》的依据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完善律师惩戒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强调,要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对于逾越法律底线的,要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省委对律师工作高度重视,将“健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列入了2015年40项重点改革事项,高规格召开了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对律师工作特别是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提出了要求。省委书记姜异康同志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惩戒制度。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江汀同志要求,要探索建立异地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和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省政府副省长张务锋同志多次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出台《规则》,是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省领导指示要求的具体举措。

我省是律师业大省,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不断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促进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全省现有律师事务所1731家,执业律师20775人,年均办理法律事务逾百万件,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和多项工作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与中央、省委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工作中还存在着惩戒机制不够健全、惩戒手段不够有力、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出台《规则》,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引导广大律师更好地依法依规、诚信规范执业。

二、《规则》的起草过程

2015年1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确定为省司法厅牵头的重要改革事项。省司法厅成立课题组,分别赴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以及我省济南、青岛、潍坊等市,深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进行调研,同律师、律管干部和法官、检察官等进行交流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积极争取司法部指导,并和司法部律公司、全国律协秘书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形成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7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省律师协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行政法业务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56条,其中,采纳吸收47条,未予采纳的9条都进行了沟通反馈。2016年3月24日,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则》。6月1日,姜异康书记主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则》,要求把《规则》与省委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一体推进、一体落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协会之间的工作衔接,形成执行合力,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律师制度体系。

三、《规则》的主要内容

《规则》共8章、58条。第一章阐述了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依据和基本原则。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遵循于法有据、严格执法、规范公正等原则,应当建立案件查处档案,建立立卷、归档、保管、统计分析等制度。第二章确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的管辖主体,明确了异地追诉模式。律师违反律师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由律师所属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在原执业机构所在地执业期间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延续到现执业机构的,由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第三章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与受理,明确了投诉渠道、受理机关、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转办规则。投诉人可以采用函件、电话、短信、来访等方式表达诉求。对于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事项、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证据材料、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于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当将转办意见、办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与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受理投诉等过程中发现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线索经初步查核涉嫌违法的,应当予以立案,进入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第五章对受理时限、处理程序以及处罚决定环节进行了规定。《规则》规定了调查后对“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作出投诉不成立的处理决定”等8种处理情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案件调查部门调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明确了宣告方式、送达期限以及执行主体。行政处罚应当在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行政处罚由作出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也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第七章对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明晰了相关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案件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督办、责令改正或者提出指导意见,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因存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风险,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第八章是附则。

四、《规则》的主要特点

《规则》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高度契合中央精神。《规则》吸收了中央关于律师管理的最新规定、最新要求,对建立异地监督管理联动机制、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等进行了有益探索,高度契合了中央在律师制度改革方面的精神。二是在全国具有首创性。我省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家出台《规则》的省份,是继《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之后,又一次首创之举。三是文件规格比较高。《规则》是全省40项重点改革事项之一,是经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四是可操作性很强。《规则》对律师违法违规惩戒工作中的管辖、受理、调查与处理、决定、送达与执行、监督与责任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覆盖了惩戒工作的整个流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充分尊重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规则》在惩戒工作的受理、调查与处理等环节,尊重律师协会的调查权和行业处罚权,注重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惩戒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宣传贯彻《规则》的初步打算

《规则》的实施,需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需要新闻媒体的广泛参与。希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今后多关注、多支持这项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规则》的宣传报道。最近,省领导对宣传《规则》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天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就是加强宣传报道的一个具体措施,希望新闻界的朋友给予大力支持,对《规则》进行充分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做好《规则》的学习解读。通过举办辅导班、培训班、理论研讨等形式,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规则》,邀请专家学者深入解读《规则》,让律管干部和广大律师准确掌握《规则》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三是抓好《规则》的贯彻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查处机制,严肃查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副巡视员刘淼先生答记者问

记者:去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今年又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请解读一下律师违法违规惩戒和律师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山东:律师不良执业信息将可查询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 冯军

冯军: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央和省委对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律师惩戒制度都有明确要求。律师违法违规惩戒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都是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可以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是《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姊妹篇,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惩戒”的一手硬不起来,“保障”的一手也很难做到位。

我们都知道,律师的执业权利由法律赋予,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行使。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律师也不例外。违法违规者虽然是极少数,但对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和整体利益却损害很大。从某种意义上讲,严肃查处极少数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是保障大多数律师执业权利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整个律师行业声誉、为广大律师执业创造更好环境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坚持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与严肃惩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有机统一起来,做到保障、监管“两到位”“两促进”。

另外,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本身也存在律师权利保障问题,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被查处者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为此,《规则》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关制度设计。

记者:《规则》的出台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请问“改革”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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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副巡视员 刘淼

刘淼:《规则》的出台,是我省律师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我认为,《规则》中涉及改革的重要内容,至少有四个方面。一是《规则》明确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属地原则,体现了律师管理“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了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依法审查处理的具体职责,体现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这样就使得职责划分更加清晰,增强了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规则》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法定职责,规定对于重大、敏感、复杂案件,须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立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立案、调查等各个环节程序都很透明、很严格,体现了惩戒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三是《规则》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8种处理决定,规定得非常具体、非常明确,使调查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方便执行,与过去相比可操作性更强。四是《规则》对投诉案件的办结时限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体现了惩戒工作的时效性。

记者:请问,目前我们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律师协会将如何发挥在行业监管方面的作用?

冯军:总体上看,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惩戒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近年来,随着我省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和业务量的不断增长,投诉现象有所增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跟进不够及时,个别律管干部、律协惩戒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以及“不会管”的本领恐慌。因此,《规则》专门用一章的内容对“监督和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就是要通过规范管辖、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和决定各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出发,坚决纠正“家丑不可外扬”“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错误认识,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传递行业正能量。

《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管理权。《规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照本规则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具体办法。”下一步,省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法》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履行好规范执业行为、加强执业监管的工作职责。要修订完善有关行业监管、投诉查处、行业处分的规章制度。结合《规则》的贯彻实施,织严织密制度的笼子,将软约束变为 “硬杠杠”,使律师真正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三项工作机制”,提高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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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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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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