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实习律师合法权益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实习律师要端正思想态度的文章。有的朋友予以赞成,有的朋友提出了反对意见。我对于提出反对意见的朋友,非常予以了关注。我经过思考,确实存在实习律师实习期间,实习律师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以及律师实习律师存在缺陷的方面。我就今天为实习律师发声。

一、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必须保护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律师事务所要与实习律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相关规定。这就明确定性律师所与实习律师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律师所要充分保障实习律师作为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主要包括:1、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2.休息休假的权利;3.

获得工作必须工作条件的权利;4.获得劳保的权利;5.对于涉及到自身利益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权;6.批评、建议权;7.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权;8.在单位有选举与被选举先进工作者权利等权利。

实习律师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1、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2、提供符合工作质量的义务;3、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时间的义务;4.服从单位分配工作的义务;5、必须遵守其他社会义务的义务等等。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享受权利必须遵守义务;履行义务的时候,必须享有权利。

我发现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是存在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的地位不对等;实习律师在正式执业之前必须要经历实习阶段才可以。因此实习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情能够予以容忍。

首先表现在签订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劳动合同时,就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现象。一方面律师所也没有真实意思要聘用实习律师在律师所工作,有关实习律师的进入往往是所谓的指导老师律师联系的,是为了帮助做一些辅助工作,律师所只不过是履行个手续而已。实习律师的意图也就是要经过个律师实习期的需要,过来办理个虚假的劳动合同应付过关,所谓的律师指导老师就是为了免费或者低付出找个廉价的劳动力。这是各方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的过程。因此这个所谓的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的劳动合同本意上就是虚假的。

因为本意上的虚假,那么履行过程中就更不能真实了,一切都是应付公事的,也就没有了真实的权利与义务了。

有些律师所与实习律师是真心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真实履行劳动合同。存在一些侵犯实习律师合法权益的情况:

a.有的律师所在工资方面对实习律师进行欺诈的行为。

前几年实习律师成为了香饽饽,各律师所为了招揽实习律师,在工资待遇方面不断予以提高。可是真实履行起来就变味了,好开始声称的是月工资一千元,后来变成了两千元,后来变成了两千五百元,又变成了年工资四万元。是一路水涨船高。可是真正履行起来又变味了,将年工资四万元,分割成每月底薪一千元,承揽案件一定数量后才可以拿到两千元,合同期届满才可以拿到剩余工资。你看这不是在耍花枪骗人吗!

b.工资不到位的情况。

实习律师的指导老师招收实习律师为其提供工作,到头来,指导老师发不下来工资。这真是笑话!没有能力还要装逼!闹出来不少笑话!有的律师所搞团队管理,结果收不入出的,发不出来工资。没有那个金刚钻就不要揽那个瓷器活。

c.有的律师事务所不给实习律师缴纳劳动保险,或者为了应付公事短期缴纳一点劳动保险。

d.有关实习律师提出的把实习律师当做了廉价劳动力的说法值得探讨。

我不知道他们所谓的“廉价”的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实习律师应当得到多少工资?我觉得这个工资标准是个市场行情,不是哪一方能够规定的。你如果觉得工资标准低,可以选择高的。当地政府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的工资都不准许低于最低工资。

二、实习律师必须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实习律师在要求保护自己劳动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有的实习律师不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却要求律师事务所履行义务成为了笑话。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事例。有一位外地的实习生,来本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实习协议,来了没有几天,就走了回去复习考研究生。结果研究生考完后,没有考上,这是他又想起在这里挂的律师实习,回来要求律师所给他出具实习材料,好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律师所予以了拒绝,他就向司法局律师协会反映,要求支付实习期间的工资、劳保、办理实习的实习资料。最终司法局及律师协会也没有支持其主张。

实习律师必须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义务你的权利就不会存在。

三、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的实习协议的有关事务。

律师所与实习律师之间的关系问题值得探讨。从原来的教、学关系,转变到目前的劳动关系是非常特殊的。

但是在律师协会的看来肯定了教、学的关系。这在律师协会的实习律师规范来看,体现的是淋漓至尽。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的关系是我国的特殊关系。一方面在法律层面是劳动关系,同时还包括教、学关系。我觉得就像我当年在工厂学徒的时期是一样的,是一个混合关系,一边要学技能,一边还要拿工资;它与在学校学习是不一样的。

实习律师的实习制度当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分述如下:

1、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实习的标准。

实习律师要学习到足够的法律事务操作,才可以独立执业。可是现实中的律师事务所,并不能满足实习律师所要求的提供比较全的业务范围可供实习。

比方说我的律师事务所日常主要是从事民事类业务,刑事类、行政类、公司类业务比较少。如果律师在我所实习在民事类业务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很可能在其他类业务中是没有实习机会的。

我觉得应当对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是有更加完备具体规定的,必须保证实习律师能够接触到各类实际法律事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不是还可以根据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特点,由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安排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更为合理?

2.对于指导老师的选任上应当称职。

你是否看到实习律师的指导老师的条件只有:执业满五年以上的律师就可以做指导老师。这样的条件是否能够称职值得疑问?难道执业满五年就能够一定当指导老师?可能这位指导老师自己也不明白怎样处理案件,怎么能去指导实习律师?这不是误人子弟吗!

我觉得对于律师所实习律师的指导老师实行综合考核与考试制度比较适宜,应当从严把握。这个实习律师的指导老师应当有一定的优惠或者待遇,不能白干呀!是不是律师协会可以给他的荣誉称号之类的,让他高兴一场?我觉得精神方面物质方面都应当提现一下。是不是?

3、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及实习内容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律师独立执业的要求。

很多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想好好学习相关执业技能,为今后撸起袖子加油干打下基础。可是目前实习律师的社会现实是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实习期限过短,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到应有的知识;另一方面是考核的内容很少、知识面很窄。

a.实习期过短的问题。

现在的实习规范实习期为一年。其中包含省级律师协会的培训与地市级律师协会的培训,真正律师在律师所实习的期限不会超过十个月。这十个月的时间能够接触到多少法律实务?

我提出了延长实习期的观点,可能很多实习律师是反对的。实习律师的心里我能够理解。我国律师的实习期相比其他国家律师的实习期是非常短的。可是如果延长实习期,必须是在实习期有东西学,如果没有东西学,那确实就成为了律师所的廉价劳动力了。我觉得是一起的延长与律师的综合培训一起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如果是按照目前的方式,实习期三个月就足够了。

b.考核的内容少、知识面比较窄。

我看了实习律师考核的内容,我觉得这完全是在走过场!根本不能够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要求。

即使这样的考核标准,每年还有一些人不过关。

只有律师协会制定出更严厉的考核标准才能保证律师队伍的高质量的发展。慈不掌兵。

以上是我对于有关律师实习有关事项的思考。我也是一名律师,我要为律师发声,我今天是站在实习律师及公正的角度来发声。我也是根据实习律师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我看到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来发声的。我们是一个律师群体,应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仅从律师所的角度来发声是不是你们感觉我只是代表资本家的利益?我把各方面的观点都说出来是不是更能体现公正性?我非常喜欢听到反对者的声音,让我会有更多的创作源泉。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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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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