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5条(三):法院如何调整违约金

在上一篇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中,我们讲过,除了过错违约的场合,法律支持惩罚性违约金外,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只具有补偿性,即违约金满足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即可,那么这就存在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的情形,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下同)就可能对违约金作出调整。

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其对照的标准是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也就是参照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根据“填平规则”,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以完全弥补违约方给自己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参照实际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也可以适当减少。此处“过分高于”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

法院调整违约金除了考量实际损失,也会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后出现的违约,与根本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了同样的违约金条款,但如果都照此执行,对违约方显然不太公平。此外,也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如果违约方是恶意违约,那么法院对于较高的惩罚性违约金可能不会进行调整,因为此时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可能已经超过了补偿性功能。

最后,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最高院有观点认为,在商事交易中,违约金过高过低是商事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商业决策的条件之一,因此,如果合同行为属于商事主体从事的商事交易,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会更加克制,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量不作调整。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2-21
下一篇 2023-12-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