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代办交通违法扣分?追究刑责!

“谁违法,谁受罚”

是驾照扣分制度的立法本意

不少人却认为买分卖分不过是皮毛小事儿

不法分子看到其中“商机”

干起了靠卖分来“代人受过”的行当

殊不知只看到了眼前的“利”

却没注意到身后的“险”!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起,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布代办交通违法扣分信息招揽持有驾驶证并愿意替他人承担交通违法扣分责任的人员(俗称卖分人),然后分别与卖分人和需要处理交通违法扣分的驾驶员或中介(俗称买分人)商谈价格并收取款项。商定后,由卖分人在交警系统中上传材料,待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交通违法扣分事项。

期间,周某某还委托他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下简称《强制凭证》)上记载的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时间等进行篡改、打印用于上传系统。周某某在2021年8月共11次指使卖分人黄某上传其变造的《强制凭证》到系统,以办理多宗交通违法行为。经查明,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代办违法扣分中非法获利10000元。

如此代办交通违法扣分?追究刑责!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思佳

驾照买分卖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功能,纵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一些不法人员以此牟利,组织、介绍买分卖分,影响十分恶劣。该行为轻则违法,重则构罪。本案中,《强制凭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是办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必要材料,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其真实性、合法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周某某为违法代办交通违法扣分,委托他人大量篡改该文件并使用,构成了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严惩。

如此代办交通违法扣分?追究刑责!

法官提醒,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安全行车,依法进行交通违法处理,人人有责。代人记分不仅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更严重妨害交通管理秩序。交通违法扣分应通过“交管12123”平台等合法途径进行,切莫相信黑中介或者找他人代办扣分,更不可为小利而违法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州案例第152期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刑一庭

通讯员 | 唐明伯

责 编 | 钟远东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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