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之性质及效力

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往往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一些专门问题单方委托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通常会以单方鉴定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认可其效力,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

那么,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属于何种类型证据,其效力如何认定?对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意见法庭能否采信?

一、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的性质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那么,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是不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在于它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需要,由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做出的。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形成的书面结论,由于缺乏第三方监督,其中立性难以保证。检材及鉴定机构均为单方选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未经审核,结论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相比,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科学性、权威性、客观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证明力显然更低。

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形成的书面鉴定意见不属于民事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低于司法鉴定意见。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形成的书面鉴定意见,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但可以作为书证来处理。

二、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的效力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如何,法庭能否采信作为裁判依据?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及能否采信,取决于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能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能够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举证推翻该结论,亦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采信,但其证明力小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反之,若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则不应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981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为法律所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鉴定由水清木华公司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笨鸟公司认为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但未举出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其关于原审法院不应采信鉴定报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78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审计报告系百营公司单方委托鉴定,其鉴定依据未经海尔公司确认,且百营公司提交的部分合同、发票亦不能与涉案业务逐一对应。据此,原判决认定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百营公司称原判决对审计报告不予采信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的范畴。另一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及其他证据充分辨析,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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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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