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陈钢,为您提供上海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8916388813】
问: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房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吗?
答:有区别,而且很大区别!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产权登记做了变更,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产权登记做了变更,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来源:法务之家
更多上海离婚法律咨询,请拨打陈钢律师电话:18916388813
【免责声明】
“上海离婚律师陈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陈钢律师,合伙人律师、2011年首届“中国百强大律师”、上海优秀的青年律师、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志愿团特聘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公司法;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期间办理了大量较有影响力的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现执业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众多大型企事业单位、证券公司(华鑫证券)的常年法律顾问。
专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筹划、公司三板上市推荐;婚姻家庭、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遗产继承案件等;刑事辩护,动拆迁安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
咨询热线:18916388813
办公电话:021-50125476
微信号:law846469399
———-
只有1%的人知道的秘密
↓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
一键加关注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