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耀科技首轮连遭28问:搭建、拆除境外架构、转贷及资金拆借等被关注

3月15日,资本邦了解到,创耀(苏州)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耀科技”)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创耀科技开曼创达特、股东、整体变更存在未弥补亏损、核心技术、销售和客户、外派人员、关联方、转贷及资金拆借、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存货等共计28个问题。

关于开曼创达特,关于搭建境外架构,根据申报文件,(1)2006年6月YAOLONGTAN出资设立开曼创达特,2006年12月开曼创达特通过A轮融资引入联合创始人ROGERFANG、天使轮投资者TakLapTsui和DanceWu、11名A轮优先股股东并在境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ESOP),2011年5月通过B轮融资引入1名B轮优先股股东。A、B轮股东陆续于2012年、2013年、2018年通过股权转让或回购方式退出开曼创达特;(2)2013年7月,开曼创达特将对发行人享有的800万元债权转为对其投资。

上交所要求创耀科技说明:(1)A轮、B轮优先股之间及与普通股的异同,是否触发相应股东行使享有的特殊权利、转换前对公司经营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具体转化条款、转化过程、转化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A、B轮股东退出发行人的原因,与发行人、现有股东、董监高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3)采用债转股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于出资债权的形成过程、该次债转股的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债转股事项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外汇、税收等程序、相关交易价款是否实际支付。

创耀科技回复:境外架构拆除前,开曼创达特层面的股份类别包括普通股以及A轮、B轮优先股。根据开曼创达特历次通过的《公司章程及组织大纲》及开曼创达特股东协议等融资文件的约定,普通股和各轮优先股均为开曼创达特发行的股份,持有人均为开曼创达特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及组织大纲》享有股东权利。

开曼创达特自设立至注销期间未发生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且开曼创达特已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注销。

开曼创达特历史上优先股股东均为财务投资人,上述特殊权利安排系为保护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利益,该等财务投资人并无意图介入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未使用该等权利对发行人的管理、经营和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开曼创达特层面的优先股股东虽然在董事会及股东会部分事项的表决上享有部分特殊权利,但优先股股东未曾对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委派董事提起的关于发行人经营的议案作出否决。

最近两年,创睿盈始终持有发行人30%以上的股权,除创睿盈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20%且较为分散,创睿盈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其决策形成实质影响;最近两年,YAOLONGTAN先生始终持有创睿盈50%以上股权,并通过创睿盈一直间接控制发行人30%的股权,同时,自发行人设立以来YAOLONGTAN先生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其提名,因此,YAOLONGTAN先生能够始终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重大决策事项具有重大影响。最近两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始终为创睿盈、实际控制人始终为YAOLONGTAN。

上述特殊权利的安排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管理的控制力,最近两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因此而发生变化。

开曼创达特历史上并未发生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且开曼创达特已于2020年12月31日注销,不存在涉及转化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上述A、B轮股东中中新创投为发行人直接股东;张理华、王万里、杨凯、谭玉香、尹冀湘、潘慧锋、唐岸峰、江林帅、赵家兴、王荣诚、薛世春等11名当时在职的员工(冯元元、卞嘉伟、郑杰、李明智、马宝及孟鹏涛在股权平移回境内后因其后续离职而将其所持创睿盈股权全部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内其他股东),陈亚丽、崔时锐、方正茂、李业胜、王中文、尹金鹏、张宝辉等7名离职员工及姚刚、YAOLONGTAN均通过发行人股东创睿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发行人间接股东。其余A、B轮股东均已退出发行人,且退出价格合理。

根据上述发行人间接股东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该等间接股东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均为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均为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综上,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开曼创达特A、B轮股东与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关于拆除境外架构,根据申报文件,因开曼创达特股东决定退出,其拆除境外架构过程如下:

(1)2013年10月,对于两名外部投资者,开曼创达特向其或境内关联方转让创达特股权;对于YAOLONGTAN、时任监事姚刚、杨凯等17名当时在职员工以及ESOP预留转回境内部分,开曼创达特将其对应的创达特股权转让给创睿盈,转让价格1美元;(2)2017年8月,开曼创达特转让所持的全部创达特股权给创睿盈和凯风厚泽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权;(3)2013年10月-2020年9月,开曼创达特逐步回购YAOLONGTAN、员工及外部投资者持有的开曼创达特股份,并已于2020年9月提交注销申请。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开曼创特达历次增资、转让发行人股份及回购开曼创特达股东的背景、金额、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资金跨境情况、价款支付、外汇管理、税款缴纳等,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是否属于返程投资并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等必备手续,是否符合商务、税收、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开曼法律法规;(2)现有股东自境外架构平移或其他方式转移至境内的情况、具体过程、作价情况、转移前后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存在差异、其他股东未转移的原因、是否存在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情况或有未披露的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创耀科技回复称,根据关于开曼创特达历次增资、转让公司股份及回购开曼创特达股东的背景及相关定价依据情况描述,开曼创达特上述股权变动具备商业合理性。

综上实际控制人YAOLONGTAN通过开曼创达特设立创达特不属于75号文及37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亦无需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开曼群岛HSMChambers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开曼创达特系依法成立,开曼创达特历史沿革中存在的新股发行、历次股权转让以及股权回购行为,均经相关决议适当批准授权。开曼创达特转让公司股份符合开曼创达特的组织大纲和章程,并经相关决议适当批准和授权。截至开曼律师法律意见出具日(2020年11月3日),没有针对开曼创达特的行政处罚、清盘程序、安排或重建计划、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HSMChambers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开曼创达特提供的注销证明文件,开曼创达特已于2020年12月31日注销。

据此,开曼创达特历次增资、转让公司股份及回购开曼创达特股东均经相关决议适当批准和授权,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开曼创达特已依照开曼群岛法律法规规定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前没有针对开曼创达特的行政处罚、清盘程序、安排或重建计划、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

根据开曼律师法律意见,境外架构拆除后,开曼创达特股东ANCIENTJADE、HuaYing、Chipmagic,Inc.、

YoungEliteInternationalLtd.、Sze,OiKwan、TakLapTsui、DanceWu及张慧星、曾利浪、刘建国、徐明、张小康和周敬东未转移至境内。

其中ANCIENTJADE、HuaYing、Chipmagic,Inc.、

YoungEliteInternationalLtd.、Sze,OiKwan、TakLapTsui、DanceWu系境外投资人,已在开曼创达特投资多年,基于其独立商业决策,选择在后续投资回报合理通过回购股份方式退出开曼创达特;张慧星、曾利浪、刘建国、徐明、张小康和周敬东基于个人原因综合考虑仍通过开曼创达特间接持有创达特股权,并且已陆续通过回购股份方式退出开曼创达特。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前述未平移股东的开曼创达特股份回购价款已支付完毕,开曼创达特已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注销。

综上所述,境外架构拆除过程中不存在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情况或有未披露的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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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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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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