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法律实务(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初探

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涉外婚姻关系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在办理条件、流程等方面均与非涉外婚姻关系存在区别。本文将就涉外婚姻中协议离婚的受理条件、离婚协议的内容限制,以及诉讼离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涉外婚姻法律实务(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初探

一、离婚—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如选择在中国协议离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中国(包括国内和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

第二,因《婚姻登记条例》仅规定一方离婚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办理流程,故离婚时须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都变更为外国国籍,则不能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此时如符合一定的条件,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该部分将在后续文章中详细论述。

但需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方式并非所有国家地区均可适用,如韩国、日本可选择协议离婚方式,但香港、德国、英国等国家必须通过法庭或法院确认离婚,而美国则按照不同州的规定而不同,部分州必须通过法院确认方式离婚,部分州亦存在简易离婚程序。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双方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需要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国外协议离婚,应注意不同国家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限制及要求。

在中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分割等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没有撤回申请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的,发给离婚证。仍需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中的某些约定为无效约定,尤其是针对离婚后的限制性约定,如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再婚,该约定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中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原则。

在美国,协议离婚方式根据各州不同规定而不同,如部分州的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后,需由当地法院以判决书形式进行确认,离婚协议书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后,无需到其他部门登记;部分州亦存在简易离婚程序,即无需经过法院审理便可离婚,但有一定条件,如需夫妻就离婚意愿答成一致、结婚不得超过一定年限、不存在共同生育或收养之未成年子女、未拥有任何不动产利益、双方皆必须放弃对配偶请求赡养费之权利等。

此外,美国的离婚协议书中需对配偶赡养费进行约定,配偶赡养费指夫妻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用于保证其正常物质生活所需的费用。当然,如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此进行约定,美国法院可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判令支付赡养费。通常情况下配偶赡养费的数额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收入能力、子女状况、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标准等。对于具体的支付额度,不同州的要求不尽相同,如德州法院支持的配偶赡养费不得超过需要支付一方的收入的20%,或不得超过2,500美元每月,两者选择其中更低的数额作为最终支付标准。

涉外婚姻法律实务(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初探

二、离婚-诉讼离婚

(一)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为基层人民法院,但如案件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标的额过大,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重大涉外案件”,则应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故在深圳市,如涉外、涉港澳台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除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其他区均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需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如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国籍,其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将成为判断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因此,涉外离婚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不同情况确定地域管辖,下面仅就涉外离婚案件是否能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如不能,可以在何地提起诉讼问题进行简析。

 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如涉外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该类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判断因素为经常居住地及婚姻缔结地,具体规定如下:

(1)婚姻缔结地为中国但经常居住地为外国,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任一方先在定居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在中国法院起诉时应提交定居国法院认为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如该证据为外文,还应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2)婚姻缔结地为外国且经常居住地亦为外国,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原则必须满足当事人先在定居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在中国法院起诉时应提交定居国法院认为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如该证据为外文,还应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3)一方经常居住地为外国,另一方经常居住地为中国,由国内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原则并不区分哪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在外国居住一方向其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居住一方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仍可受理。

(4)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但未在国外定居,如当事人选择在国内起诉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夫妻任何一方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 双方当事人均为外籍或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而另一方当事人为外籍

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对双方均为外籍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籍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做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管辖权可参照前述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的相关规定,即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为主要因素判断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另,《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国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上述规定即为涉外案件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如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均为外籍且经常居住地在外国,一方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依据该原则驳回原告起诉。但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一般对于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并不主动适用该条规定,而是在被告一方答辩时明确提出该案应在外国法院审理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情形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时,才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涉外婚姻法律实务(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初探

涉外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如选择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须满足婚姻缔结地在我国的前提条件。不同国家对协议离婚存在不同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如选择在国外协议离婚,应查询该国对涉外协议离婚的具体规定。如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因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婚姻缔结地等各种涉外因素,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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