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中国式离婚十大法律问题

【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中国式离婚十大法律问题

中国式离婚十大法律问题

不少公民对婚姻法内容存在原则性的误区,而这些问题很可能对一个人一生幸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编写此文,旨在善意提醒婚姻殿堂里的夫妻们,尽可能理性的妥善处理好你们的婚姻纠纷。

一、误区: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发现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误区: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道德调整,依*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三、误区: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最长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最长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四、误区: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国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这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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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误区: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六、误区: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七、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依据是什么?

  孩子判给母亲还是父亲?法院依据什么决定的呢?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了解一下。

  无论是各地法院的判决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传达的讯息都在表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已经成为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的首要依据。

  这个原则也很好理解,字面意思已经表达出原则的精神。判给父亲还是母亲的关键在于判给谁对孩子最为有利。越是简单的原则越是包罗万象。什么是利益最大化?这就已经够父母双方辩论几个回合了。父亲比母亲经济好,但是母亲有更多的陪伴时间,孩子也与母亲更为亲热,那如何取舍才是最大化呢?这是题人生数学题,公式解不出来,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罗子君战败程俊生的可能并非没有。

八、想争取抚养权可以提供哪些证据?

  主要可以准备三方面的证据。

  1、自身条件证据。如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等。

  2、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证据。单亲家庭,照顾孩子是个现实问题。父母上班,孩子谁来照顾呢?所以法律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孩子生活教育环境等证据。上文说了,法律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依据,那么你自然要证明你对孩子有哪些最大化的利益。比如你对孩子更加付出,你可以给孩子更好的教育,你与孩子的感情更加深刻等等。

九、2周岁以下判给母亲么?

  不全对,原则上2周岁以下判给母亲。但是下面四种情况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十、离婚后可以改姓么?

  姓名问题由户籍部门管理。所以具体还是以各地派出所的规定为准。这个问题早几年的时候比较严重,现在户籍部门也是吃一堑长一智,对未成年人改姓氏慎之又慎,多半要求父母双方同意。

  所以能不能改得咨询当地户籍部门。但是如果更改姓氏后,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除此之外,子女抚养问题尚且存在许多执行问题。所以我们通常建议想争取抚养关系一方保证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本文最后,还是想唠叨几句,父母的纠葛与孩子无关,无论是父爱还是母爱都是孩子成长道路不可或缺的部分。尊重孩子、相互配合才是真的对孩子好。

更多上海婚姻家庭法律咨询,请拨打张磊律师电话:136416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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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磊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张磊律师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自担任职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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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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