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其子女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如若父母婚姻破裂,双方选择离婚,其子女在他们去世后是否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如若具备继承权,是否还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相 关 案 例

父母离婚后,其子女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1979年,原告于某与曹某3登记结婚,但曹某3在婚前已经有一双成年儿女,即被告曹某1(儿子)、曹某2(女儿)。原告与曹某3再婚之后未生育子女。2000年,原告与曹某3共同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曹某3名下。2003年,曹某3去世,生前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未留下遗嘱。被告曹某1、曹某2多年未曾与曹某3进行联系,直至原告起诉至法院后才得知曹某3已经去世。现原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曹某3的50%份额。

经审理查明,曹某3去世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于某、曹某1、曹某2,且曹某3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继承。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曹某1、曹某2对曹某3不尽赡养义务,故难以认定。

最终,法院根据综上事实情况作出如下判决:涉案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曹某3的50%份额,由原告于某继承其中44%,被告曹某1、曹某2各继承其中28%。

法 律 依 据

父母离婚后,其子女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文启律师说法

父母离婚后,其子女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本案中,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综合考虑到于某与曹某3结婚多年,并于曹某3生前一直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于某年事已高,缺乏相应的劳动能力,生活较为困难,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对其予以照顾。于某虽提出曹某1、曹某2对曹某3不尽赡养义务,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但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其主张难以认定。

文启律师建议

父母离婚后,其子女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在这类遗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在提出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主张时,一定要提供充分且有利的证据。就如在上述案件中,于某如果要争取更多的遗产份额,证明曹某1、曹某2没有对曹某3尽赡养义务,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由于法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因此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其主张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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