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冤假错案,如何查阅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答案就在这里

原标题:【曹说法】平反冤假错案,如何查阅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答案就在这里!

同步的录音录像,对于平凡冤假错案来说,对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来说,那它的重要性,不需要我再阐述。今天我就要给大家讲,该怎么样去查阅和复制?

首先,我们说同步录音录像它的性质。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该如何界定呢?它是不是属于证据呢?它属于哪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呢?

其实,在这一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存在争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那么既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那这就是证据的定义了。

可是有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证实的只是取证过程,既不是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也不是案件事实本身。只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不属于诉讼证据。

平反冤假错案,如何查阅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答案就在这里

也有的观点说,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上的证明,讯问录音录像又是重要的证据。更有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客观记录了讯问的过程和内容。就其内容而言,与讯问笔录只是载体形式不同而已。所以应该属于诉讼证据。

这个意思就是什么呢?讯问笔录是纸质的,它只是写上去,犯罪嫌按上手印的、签上名字的。而这些录音录像呢,那它只是音像的载体。事实上,同步的录音录像,比那个签字的文字的还要准确,除非它做了剪辑。

就此而言,对我来说,我赞成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诉讼证据。那理由是什么呢?

第一点,现行法律对讯问的录音录像是诉讼证据的观点,已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你看,这不是有明确规定了嘛!

另外,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单位提交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那么前面一个规定,充分肯定了讯问录音录像是诉讼证据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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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关于对讯问笔录的要求,这些都是极其明确的。所以说,对于讯问及供述内容的上述两种记录方式,没有主次之分,只是载体形式不同而已。因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是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那接下来就到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该如何查阅和复制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是可以查阅的。

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是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说,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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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线索证明材料,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有怀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辩护律师呢,也可以查阅。对于本应录音录像的案件,本来案情重大,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就更应当移送,更应当让辩护律师审阅。

所以,我们在这里看,人民检察院将可以移送改为应当移送。你别看两字之差,它的原因却非常重要,意义也非常重大。第一,有利于辩护律师为辩护做准备。第二,及时发现辩护人员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材料。第三,有效维护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第四,有利于法院公平公正的审判。你明白了吗?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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