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欺诈,花1.5万元抽脂瘦身获赔4.5万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3日讯为了瘦身,她找了一家医美机构抽脂,结果发现机构没有相应资质,打官司后获赔3倍赔偿金。

3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审判工作白皮书,对近3年审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在审理一起抽脂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时,硚口区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机构超出资质范围提供服务构成欺诈“退一赔三”,王女士获赔4.5万元。

2020年8月,王女士在网上浏览到一家医美机构的宣传广告,为了变美,她决定花1.5万元将腿部和臀部进行抽脂。做完手术后,她不仅头晕恶心,而且抽脂部位凹凸不平、不对称,和广告宣传有很大出入。

她的抽脂手术报告载明:“抽吸皮下脂肪至外形满意后,混合液量约5800ml,其中脂肪约 2100ml。”

经过多方投诉和沟通,她得知,该医美机构可操作的二级静脉全身麻醉美容外科项目脂肪抽吸量应当在1000ml到2000ml之间,该机构实施了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吸脂手术。

随后,王女士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医美机构超越资质违规开展医疗活动构成欺诈,要求其“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为了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满足更高审美需求,而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故本案纠纷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同时,医疗美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该医美机构在明知其只具备二级静脉全身麻醉美容外科项目的情况下,手术中实际的吸脂量超过了资质范围并且隐瞒相关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王女士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应认定有欺诈的故意。

日前,硚口区法院做出判决:该医美机构退还王女士手术费1.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4.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医美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或缺乏相应医疗资质成为矛盾主因。本案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医美机构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也要意识到,医疗美容效果与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以及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理均有密切联系,要注意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美机构,充分了解手术风险,认真审核医美机构及人员资质,选择科学适当的诊疗方案。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朱丹 徐彭鹏)

【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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