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基本知识 2】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定位,是人民调解应民需、得民心、顺民意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障。

1.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一是当事人接受调解、不接受调解、拒绝继续调解都是自愿的;当事人既可接受调解组织安排的调解员,也可自主选择调解员。二是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调解员要一碗水端平,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调解员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贯彻这一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2.依法调解原则

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从的基本行为规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如果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行业惯例等进行调解,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三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道德、情理的关系,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时违背法律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平息。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接受、拒绝、终止调解,选择调解员等权利。同时,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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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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