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做律师更贴近我的法治理想

2014年6月,32岁的邓学平做了一个重要的决定,辞去苏州市某区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的职务,加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做一名律师。

尽管这个想法由来已久,但从体制里跳出来的那一刹那,邓学平的内心还是有些许不安:检察院工作稳定、衣食无忧,而做律师有太多不确定因素,面临市场竞争。“当时太多人尤其是我的律师朋友告诫我不要辞职,说做律师很苦,而公检法地位高,怕我辞职以后心态适应不过来。”邓学平告诉本刊记者。

辞职后的前3个月,邓学平确实有点苦闷一手头没什么案子可办,也没人给发工资了。这段时间,邓学平一边适应律师角色,一边给媒体写法律评论,稿费收入让他得到些许安慰。“辞职,其实主要是要克服临门一脚的恐惧感。”邓学平说。

现在,邓学平已经没有了初来乍到的恐惧对自己的律师生涯充满信心。提起辞职的原因,他坦言:“一些人在机关是为了追求仕途,但权力竞争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我不喜欢这种氛围;而且里面有些办事原则我也不喜欢。做律师更贴近我的法治理想,我天生喜欢站在弱者一方,帮他们解决问题,这样很有成就感。

从学霸到检察官

邓学平出生于湖北十堰的农村,13岁时离开家乡到郧西县第二中学上初中,后来,以全校第一的成绩考到湖北省重点高中郧阳中学。高中时,邓学平喜欢看雨果、列夫·托尔斯泰、莫泊桑、路遥等创作的文学作品,这为以后的写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1年,邓学平考上了上海财经大学,学习法律。大学期间,他系统地阅读了哲学、法学、政治学等书籍。“大学四年对我很重要,那时我的求知欲很强,比如柏拉图、洛克、尼采等,最初看的时候似懂非懂,但我喜欢摘抄,摘抄完继续看。直到今天我还保持着阅读的习惯。一阵子不看书,就感觉心里空落落的。

2005年,邓学平考上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418分的司考成绩是上海市当年第二名,也成为上海财经大学有史以来的最高分,学校还给了他1000元奖励。2007年,邓学平考取了苏州某检察院的公务员,成为一名检察官。“考大学的时候,法律是我的第二志愿,那个时候对法律还没什么概念,到了2007年研究生毕业时,我内心很坚定,以后一定要干法律工作。”邓学平说。

2008年12月,邓学平成为助理检察员,这意味着他可以独立办案了。由于进行案件讨论时,邓学平经常发表一些比较新颖、独到的观点,领导决定给这个年轻人压担子。

2009年,邓学平承办的一个案子第一次让他承受了案件之外的压力。当时,6个人聚众斗殴,其中1人是水果批发商、区人大代表,他在整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很大。然而,另外5个人被抓了,这个区人大代表却被取保候审了。”案子还没移送到检察院就已经各种招呼不断,关系网无孔不入”。

邓学平初生牛犊不怕虎,严格按照已有的事实、证据起诉了。不过起诉到法院,事情并没结束,各种招呼又打到了法院。法院院长亲自阅卷,庭长亲自带领承办法官到检察院找邓学平沟通。但最终,6个被告人被认定的事实,法院判决和起诉都一模一样。“法院有很多高手研究案情,但最终判决和起诉一样,说明我对案件的把握很扎实。”邓学平告诉本刊记者。很快,邓学平负责认真的态度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广泛认可。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领导经常第一个想到邓学平。

2012年下半年,邓学平主办了一起村支书受案件。当时,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开展侦查后认定该村支书两项罪名成立-一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邓学平审查下来发现,该案件只够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与主体身份不符。“检察院认定村支书有两项罪名,我若拿下一个,相当于这项罪名侦查错了,不是打自己脸吗? 但这是政治思维,不是法治思维。”邓学平说。

后来,这个案子还是以两项罪名起诉该村支书。法院庭审的规格很高,侦查人员出庭,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证人出庭交叉质证,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出席,审判长还是分管刑事庭的副院长,公诉方只有邓学平一人。后来,法院判该村支书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都不成立,判了该村支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2年。而邓学平认为,该村支书在特定情况下是国家工作人员,于是提出抗诉。最终,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了该村支书5年,与邓学平抗诉时的看法相同。当时他写的抗诉书被苏州市中级法院领称为“最近几年所看到的写的最好的一份”,并被苏州市检察院作为范文推广,供全市检察干警学习。

有遗憾的法律监督程序

提起办理的案件,邓学平如数家珍,有一个案子,他称“再过10年也记得”。2010年,一个由4人组成的犯罪团伙落网,公安机关当时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将4人移送到检察院。邓学平经过审查,为其中的嫌疑人张辉(化名)追加了两项罪名-贩毒罪和脱逃罪。最后,张辉因贩毒罪判了15年,因脱逃罪判了2年。“这种情况比较少,公安移送的罪名,检察院通过审查,追加了两个罪,这叫追诉,这是典型的法律监督案件,这是检察院的基本职能。”邓学平说。

张辉是一个绝症病人,随时可能死亡。邓学平在看守所提审他时发现,张辉曾因在云南贩毒被取保候审过。“贩毒是不允许取保候审的,但当地给出的取保候审理由是张辉不适合羁押。”另外,张辉还曾在黑龙江因诈骗罪被判刑,后来因病保外就医。邓学平告诉本刊记者保外就医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6个月后要复检,看还需不需要继续就医;若不需要,就要收监。当时那边批准了张辉的保外就医期限是一年,但一年后,张辉既没有被续保,也没有被收监,而是继续在社会上作案。根据上述事实,邓学平给张辉追加了以上两项罪名。

该案中,还有一个情节让邓学平耿耿于怀。案中的另一嫌疑人王慧(化名) 归案后,第一时间主动交待了一起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就是其余3名犯罪嫌疑人抢劫彩票店的事。原来,2009年。在浙江嘉兴,该团伙中的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假装去买彩票,然后用榔头砸了店主后脑勺,把彩票店里的钱抢走了。2010年,邓学平去核实案情的时候,该彩票店店主还处于植物人状态,没有苏醒。

“按照法律规定,检举是重要的法律情节查实了具有立功性质,判决时就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检举中涉及一起严重暴力犯罪,公安机关更应当实事求是做笔录。”邓学平说。然而,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没有记,直到王慧被抓的第17天,在一次全程录音录像中,王慧问起她之前检举的事怎么样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说他们知道了。而就在王慧等4人归案后的第16天,其余3名嫌疑人的笔录中出现了他们在浙江抢劫彩票店的事。

邓学平了解了该案件事实后,在起诉书中认定王慧有立功情节,但法院后来认定是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自首,因为他们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而王慧不能算立功。邓学平告诉本刊记者,王慧其实是立功的,但公安机关的笔录上没有记,也就没有证据,而录音录像中王慧没有机会讲出检举的内容。

邓学平说:“这个案子凸显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几乎不受监督,做笔录可选择性记,而法律监督有时候变成了捣耀糊。” 该案件判决后,邓学平主张抗诉,浙江公安机关也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他们去调查彩票店的事是因为王慧的检举。

虽然他为该案写的法律文书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但案件结果却在各种协调后没有改变。后来,邓学平到看守所提讯王慧时,王慧第一次当着一个检察官的面流下热泪-不为其他,只为邓学平对有关她的案件的关心。王慧知道他已尽力。

两次萌生去意

经过多次办案,邓学平深感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差距,也一直小心翼翼地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但案子办多了,这种平衡极易被打破。

一次,有个人因寻衅滋事罪被抓,此人的父亲来到检察院找邓学平说情,趁他不注意时丢下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就走了,后来,邓学平打开发现是1万元现金,于是赶紧交给了检察院纪检组。

“送钱非但没有增加我对他的好感,反而加深了我对该案件的怀疑。”邓学平告诉本刊记者,起诉意见书认定该嫌疑人构成自首,而自首需要嫌疑人主动归案,并且在第一时间就要把自己的犯罪事实讲清楚。然而,邓学平审查该案件时发现,侦查传唤、做笔录时间与嫌疑人归案时间差了十几个小时。他怀疑其中有猫腻,他心想:这犯罪嫌疑人家属给自己行贿,是不是也会给其他人行贿?经他查证,该侦查笔录在时间上有多次篡改,于是他把相关线索移送给反贪局。

“身为读书人,理想主义情结比较重,这种事情很得罪人,人家给你行贿你不收就算了,竟然把其他人扯进来,如果案子查实,那是要面临刑事责任的。”邓学平说。

该案件线索虽然并未查实,但单位部分人却将这个事情“泄露”给了有关的人,这让邓学平非常气愤。“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我第一次有了辞职的想法。“

2012年,有一个村撤村建社区,土地由集体变为国有。原来的集体资产要卖掉一部分,给当地居民交社保、发福利。但由于村干部侵吞集体资产,村民不断上访。邓学平告诉记者,这个案子不查不行,但查起来又很棘手,里面关系错综复杂。最后,该村的村会计被抓了。

邓学平审查该案时认为,村会计在该案中的作用不是最大的,她被抓了,其他人逍遥法外,这说不过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最后这个案件只判了村会计职务侵占罪。提起这个案子,邓学平至今还有一肚子的话想说,这件事也让他再次有了辞职的念头。

不容易落实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2011年,邓学平被调到办公室做文字工作,除了例行公文写作,他还尝试了一些法律机制的探索和创新:一个是公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移送审查机制,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

以前公安做笔录,法律规定可以录音录像没有说必须有这项,并且公安机关录了归自己,送检察院时只送卷宗。这个机制出台后,录音录像要送给检察院审查,从而防止骗供诱供的出现。不过邓学平告诉记者,这个审查机制虽然获得了江苏省政法创新二等奖,但由于施行阻力大,并没有推广开来。

2011年,邓学平主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院第一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后来,他还执笔起草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而现在,非法证据排除已经上升到党的文件的高度,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里。

邓学平在自己参与侦办的案件中进行了几次非法证据排除。在一个出售购买假币的案子中,嫌疑人被提审时说自己曾经被刑讯逼供。邓学平告诉本刊记者,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检察院大多让侦查机关出个依法讯问的证明即可,但他当初就正儿八经去调查,把当时抓人的民警叫过来做笔录。调查看守所体检记录。后来发现嫌疑人身上有擦痕,腰部有淤伤。邓学平认为该案刑讯逼供的嫌疑无法排除,果断决定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前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全部排除掉。“非法证据排除很难,这种对于有刑讯逼供嫌疑就进行排除的做法即使到现在也是超前的。”邓学平说。

还有一次,邓学平在审核一个贩毒案件辨认笔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辨认作案地点时,是站在马路一侧指认另一侧,这引起了他的怀疑。后来,这个嫌疑人讲,自己对作案地点早忘了是侦查人员带他到那里,让他指认。“作案地点首先要自己认,自己不认时不能作为证据,所以,该嫌疑人本来是4笔交易,由于排除了非法证据,最后只起诉了3笔。”

“在检察院工作的7年,我觉得自己是个称职的检察官,虽然手上权力不大,但自己坚持做到了依法办案。”如今,邓学平希望自己也能成为一个好律师:有情怀,关心社会公共事务,有担当,面对诱惑能坚守底线;有专业素养,对自己的专业领域做到切切实实的精通。

最近,邓学平代理了一个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他在侦查阶段就向公安机关提出该案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公安部门不予采纳,坚持提请检察院逮捕。随后,他给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完全采纳了。“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把人放了,很有成就感。”邓学平说。

做律师后,邓学平对司法现状有了全新的感受。他告诉本刊记者,如今在民事案件领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有的法官几乎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而一些案件社会不怎么关注,上诉改判率很低,维权成本很高,若终审判决了,几乎没有什么救济渠道。如何解决此类问题,邓学平一直在思索。(作者:化定兴,转载自《清风》杂志2015年第5期。邓学平律师于2021年创立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现担任该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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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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