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案情回放

何萍与陈鹏都是重庆大足人,他们本是一对和睦的夫妻,有一个乖巧的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夫妻两人一起到广东东莞打工,他们很努力地挣钱,几年后在东莞按揭买了一套房。何萍在东莞打了2年工就带着女儿到了成都,买了房子和女儿在成都生活,陈鹏继续留在东莞打工挣钱,2013年陈鹏被公司安排到南京办事处工作。

2013年8月25日,何萍正在单位上班,手机突然想起,她一看是江苏南京打来的,她想可能是丈夫陈鹏打来的,就赶紧接了起来,没想到,电话那头却通知的是一个悲剧:丈夫陈鹏出车祸了…

何萍一听丈夫出车祸,差点昏倒,赶紧给单位领导请了假,飞奔回家,收拾好衣物,带着女儿赶到车站,买了最早到南京的车票。

到了南京后,何萍母女才得知,陈鹏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欲绝之中,何萍在南京待了几天,处理丈夫的后事。何萍又委托陈鹏的同事帮忙准备一些材料,准备申请工伤赔偿。2014年3月24日,申请拿到了社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91300元,由陈鹏的母亲、何萍和她的女儿三人达成分配协议平均分配了这笔赔偿款。

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拿到赔偿款后,何萍本以为可以带着女儿开始平静的生活了,但是2014年10月的一天,何萍收到东莞人民法院的起诉材料。

过了几天,何萍收到东莞法院寄来的材料。这时她才知道丈夫背着她和女儿,在4年前和另外一个女人在东莞生了一个孩子陈霆。现在,陈霆起诉要求分配陈鹏在成都和东莞的两套房产。何萍认为这两套房产是她和陈鹏结婚后两人打工挣钱买的,凭什么要分给陈霆这个“私生子”。但是,法院经过亲子鉴定,证明陈霆确实是陈鹏的儿子。经过近两年的时间,2016年8月,法院最终判决陈霆有权继承陈鹏的遗产,对两套房产进行评估后,由何萍按照陈霆应得的遗产份额支付了折算后的价款。

在两年多时间里,经历了丈夫去世,“私生子”起诉要求分配房产后,何萍已被弄得身心俱疲。但是何萍还没有办法清静下来,突然又有一场官司等着她……

2016年12月,何萍接到重庆大足法院打来的电话,告诉她陈霆又起诉了她和她的女儿,还有陈鹏的母亲,陈霆以2014年他们三人取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四人共有,要求四人对这笔补助金平均分配。

面对一个接一个的官司,何萍已无力面对,找到律师希望尽快了结这一切,和女儿平平静静地生活。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陈霆分得了65000元。

2017年2月8日,当何萍拿到调解书后如释重负,从接到丈夫出事的电话以来,3年多时间,花了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现在终于结束了,她和女儿终于也可以开始平静的生活了。

本期嘉宾

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武侯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佳梅

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四川鼎公律师事务所 张智律师

案件解读

本案中,非婚生子陈霆两次起诉,第一次法院判决支持了陈霆的诉讼请求,第二次通过调解,陈霆也分得了部分财产。陈霆作为非婚生子,在法律层面,陈霆的继承权均得到了保护。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分阶段的发展过程。早期,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视的态度,不仅在法律上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权利,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虐待。比如,英国普通法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其父不负有抚养的义务。法国1806年的民法典中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对于认领过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时,其继承的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

二十世纪初,人们开始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基于其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因此,法国率先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规定,此后,德国等一些国家也陆续在法律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待遇。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同时为了防止遗弃私生子导致的社会混乱,英国、德国、波兰以及北美等国家均加大了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处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视的含义。我国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种种限制,明确在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01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这条规定说了两个方面:

(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02

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有哪些?

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

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然有一些人还是将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为的异议和鄙视,发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婚姻法修改之前,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主要是由于当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随生母生活,因此,法律上需要强调生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非婚生子女随生父生活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律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其生母在此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否则,会造成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无法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这次《婚姻法》对此问题作出了修改,明确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国某法院曾处理过一起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原告是两个未成年的姐妹,是其母李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所生,后来李某与张某结婚几年后,两原告一直与其生母和张某共同生活。几年后张某提出与原告的生母李某离婚,并以两原告不是其所生及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抚养两原告。为此,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其生父王某承担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王某系两原告的生父,又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被告王某应当承担两原告的抚养义务。后该案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王某同意按每月每人30元付给两原告生活费,直到两原告满十八周岁。

03

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遗产应当按什么原则进行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04

《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是如何保护的?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案例中,陈鹏在与何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下一子,如果何萍提前发现,起诉要求离婚,是可以要求陈鹏赔偿的,但何萍没能及时发现,等到陈鹏车祸去世后,陈鹏的非婚生子起诉要求分配遗产时才知道,这时已经太晚了。

05

婚姻关系中,如果发现对方出轨,我们应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搜集证据是重要的,但是要注意方法,不要侵犯对方的权益。这种证据不能公开,你可以向法院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在提交之前公之于众,就是一种侵害名誉的行为了。

在对方出轨时,不要冲动,让对方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在日后这也是最好的证据。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比如了解到对方在哪个酒店开过房,以及开房的大概日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入住记录,警方也会有入住记录。这比我们直接去抓奸,拍摄照片,侵权的可能性就小得多。而且,对我们心灵的创伤要小一点。另外,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照片,能够体现出他们的非正常关系,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希望所有人都恩爱如初,但是,万一真的在婚姻中遭遇背叛,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在网上曝光小三什么的,我们要理智处理,善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幸福。

原配与“私生子”遗产之争,结局竟是……

【图片来自网络】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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