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90后男子将遗产留给爷爷奶奶,书面遗嘱被认定无效

#男子亲笔签名立遗嘱被认定无效#近日,江苏南通一位90后男子亲笔签名说将遗产留给爷爷奶奶的书面遗嘱被南通中院认定无效,导致其大部分遗产被其改嫁多年的母亲继承(男子幼年时父亲就已过世),抚育其多年且手持遗嘱的爷爷奶奶仅分得了少部分遗产。该判决引发巨大争议和讨论,诸多网友对审判法官口诛笔伐,认为判决结果“过于离谱”。其实从网民对判决结果的“义愤填膺”不难看出,我国大部分人对法律上遗嘱效力是如何认定缺乏足够的了解。

一、前述案件中的“遗嘱“为什么被认定无效?

前述案件所涉“遗嘱”是男子将遗嘱内容先打印在纸上,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该份遗嘱属于典型的“打印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没有见证人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显然是有着明确法律依据的。

二、那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遗嘱”?

我国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对遗嘱的形式和生效要件等作了明确规定,基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把遗嘱生效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部分,具体来说:

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主体身份合法,即立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遗嘱所处分财产合法,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形式要件(因具体的遗嘱形式有所分别):

1、【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其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部内容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的遗嘱,遗嘱需要由见证人、代书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指内容确定后由打印机打印出的遗嘱,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该类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并说明立遗嘱的日期。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说的遗嘱,其生效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如遗嘱人有条件或有能力立其他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类遗嘱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6、【公证遗嘱】,即经公证机构办理并以公证书形式设立的遗嘱。

三、其他影响遗嘱效力的情形

1、遗嘱人立遗嘱时受到欺诈、胁迫的,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见证人的身份瑕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见证人属于上述情况导致遗嘱不满足生效形式要件的,将导致遗嘱无效。

3、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未保留,则遗产处理时,需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四、写在最后

综上,遗嘱生效并非简简单单只需要遗嘱人签名、按手印写个日期就可以,而是需要基于所设立遗嘱的形式并根据法律规定去进行判断。前述案件引发争议的大部分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大部分民众对法律遗嘱效力规定的不了解,该案件所引发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醒了那些有设立遗嘱需求的当事人,在设立遗嘱前应尽量向专业人士做好法律咨询,以免劳而无功。

另外,对于笔者虽然认同南通中院对该案遗嘱效力的认定结果,但并不认可其对遗产的处分。尽管其生母属于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该生母对男子未尽基本的抚养义务,法院简单依照法定继承就将男子大部分遗产判给其生母,实在难以令人苟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笔者认为该条款中“扶养”的含义包括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南通中院完全可以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认定男子生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对男子的遗产应当少分甚至不分,从而实现情与理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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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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