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房产证抵押借款被起诉“合同诈骗罪”,熊伟律师成功为其脱罪

我们经常听到“诈骗”,但是其实除了我们最常听见的“电信诈骗”外,诈骗的形式还有很多种,譬如今天我们就要分享一则,来自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熊伟律师的“合同诈骗罪”的辩护。

案情回顾

肖某和刘某系情侣关系,二人想要合伙做生意,于是在刘某的带领下,肖某前往东莞某贷款公司贷款50万元。

出于对刘某的信任,贷款公司与肖某、刘某仅口头承诺以肖某在东莞东城区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1个月,双方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没想到1个月后,肖某并没有按时还款,还表示仍需要多借一个月,但又到了约定还款期,肖某依旧没办法还款,于是贷款公司经理和肖某补签贷款合同,借款人系肖某,担保人为刘某,并收缴肖某东莞东城区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按月还款,约定其年底前归清。

但没想到的是,贷款公司的员工反馈肖某每个月都不按时还款,于是经理拿着肖某的房产证到东城房管所处理肖某的房子,结果被意外告知,这个房产证系假证并被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

公司直接报警,检察院起诉合同诈骗,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认为

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肖某、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肖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

1、被告人肖某与贷款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

2、被告人肖某将自己的房产重复抵押借款,不能认定为犯罪。

3、肖某贷款期间有主动还款20万元本金及20多万元利息,主观上没有诈骗财物的故意。

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肖某主观上不具备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故意。首先被告人肖某与贷款公司签订合同次日已经偿还20万元,并在此后陆续偿还利息及手续费高达24万元。从其事后还款,偿还利息和手续费的行为可以推断,被告人肖某主观上不具备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其次,被告人在借款时,其房产仅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客观上应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

二、被告人肖某在将假的房产证交付给对方发生在借款2个月后,当时借款已经支付给被告人,被告人交付假的房地产权证与其取得对方财物没有必然联系。

三、被告人与对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将案涉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并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实际并未设立,对双方债权债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贷款公司也并非因被告人肖某提供假的房地产权证产生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损失。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但因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判有期徒刑6个月。经上诉,熊律师又通过无罪辩护,为肖某争取了缓刑。

本期律师简介

以假房产证抵押借款被起诉“合同诈骗罪”,熊伟律师成功为其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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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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