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律师就职务侵占罪为当事人作辩护,最终获轻判1年1个月

熊伟律师就职务侵占罪为当事人作辩护,最终获轻判1年1个月

父母辈经说“便宜莫贪”,是很有道理的。不仅仅在生活中不能贪小便宜,在工作中更加不能顺手牵羊、中饱私囊,否则很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具体“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今天通过熊伟律师的经典案例之一,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 3月至9月期间担任江苏省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口第一分公司某某配送站站长,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了该公司六名新招配送员的保证金共计12000元,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担任江苏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莞第一分公司某某区配送站站长,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了该公司九名新招配送员的保证金共计21000元及公司货款65781.4元,将该款项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13年某月某日,赵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区被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款项尚未缴回。

据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将其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我所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律师认为

熊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赵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

1、起诉书指控第二宗事实所侵占保证金总额为2.1万元,属证据不足。

2、起诉书指控现赵某某所侵占的货款总金额为65781.4元,属证据不足。

3、赵某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4、赵某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结合本案最终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以及具体案情,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期律师简介

熊伟律师就职务侵占罪为当事人作辩护,最终获轻判1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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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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