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一个比较大的篇幅,涉及到的法律法条从第1164条到1260条。侵权责任编是在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基础之上,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来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的客体-法益。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就发生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请求权人,侵权人是责任主体。侵权责任保护的范围是所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侵权责任的基本逻辑是:侵害权益——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温世扬《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人有侵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损害的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具体到案件之中,侵权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民法中典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所谓一般侵权责任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是一般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侵权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还需要具备根本要件-“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的分配

具体到实际案件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需要举证被告的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损害结果,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原告举证不能或不足以证明的情况下,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由侵权人即被告承担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这里的推定属于法律推定,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比如:交通事故责任,医疗纠纷责任等,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侵权人的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的举证责任仍应由请求权人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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