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个税实施条例也在12月22日颁布了。
新个税法最大的变化,是调整了起征点,并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综合所得”。也就是把原来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种收入合并在一起计算税费。
那么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又该怎么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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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
PART1 合伙人律师
(1)工资、薪金所得:律师的工资、薪资所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由律所支付给律师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律师与律所按规定的比例分成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该纳税所得额。
费用六万元:即俗话说的起征税点,相当于每月5000元(顺便说,原个税法工资薪金起征点是每月3500元,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起征点为每次800元)。
专项扣除:即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个人公积金。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公司全额缴纳,个人不用交,所以实际扣掉的是剩下的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也就是说如果你家有孩子正在上学,你接受了技能培训或学历继续教育,你支付了医疗费用,你每月有房贷或房租需要缴纳,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这些费用都可以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具体的扣除办法上周刚刚颁布,小编正在紧张学习中。
(2)经营所得: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计算。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律师从律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我们咨询了资深的注册税务师后,将律师这部分的收入也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是指律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指律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有关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损失:指律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简单来说,就是真正应该交税的那部分收入。
合伙人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小结: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
律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
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PART2 普通律师
这里的律师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提成律师和工薪律师。普通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于合伙人律师少了经营所得中的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普通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小结: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
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经营所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PART3 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其从律所取得为工资、薪资性质所得,律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兼职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小结: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
二、具体计算交多少税的部分
PART1 名词解释
税率:是征税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计税适用于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制度。例如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万元,那么36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的税率交税1080元,36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14000元),按照10%的税率交税1400元,合计交税2480元。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而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是一种简便方法。怎么用呢?拿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万元举例,应交的税金=50000元×10%(5万元对应的税率)-252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2480元。
应纳税额:即需要实际缴纳的税款。
PART2 税率表
PART3 公式小结: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对应等级税率
–
对应等级速算扣除数
三、授课结束,咱们进入真题详解部分。
第一题:
合伙人律师老吴每年分成+工资收入50万元,2019年他收取的顾问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后50万元,律所经营所得减去成本、费用等后为20万元,每年给自己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共168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一年14400元。
请问,老吴2019年综合所得需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
工资薪资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工资薪资收入额)-60000(费用六万元)-16800(专项扣除)-14400(专项附加扣除)=408800元
工资薪资应纳税额=408800(应纳税所得额)×25%(工资薪资应纳税所得在30万~42万之间对应的税率)-31920(应纳税所得在30万~42万之间对应的速算扣除数)=70280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00000+500000(应纳税所得额)×35%(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在50万以上对应的税率)-65500(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在50万以上对应的速算扣除数)=179500元。
综上:老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70280元(工资薪资应纳税额)+179500元(顾问费及其他收入应纳税额+律所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49780元
第二题:
普通律师小王每年分成+工资收入50万元,2019年他收取的顾问费收入及其他收入20万元,每年给自己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共168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一年14400元。
工资薪资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工资薪资收入额)-60000(费用六万元)-16800(专项扣除)-14400(专项附加扣除)=408800元
工资薪资应纳税额=408800(应纳税所得额)×25%(工资薪资应纳税所得在30万~42万之间对应的税率)-31920(应纳税所得在30万~42万之间对应的速算扣除数)=70280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00000(应纳税所得额)×20%(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在9万~30万之间对应的税率)-10500(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在9万~30万之间对应的速算扣除数)=29500元。
综上:小王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70280元(工资薪资应纳税额)+29500元(顾问费及其他收入应纳税额)=99780元
第三题:
兼职律师小李每年收入50万元。
收入应纳税额=500000(应纳税所得额)×30%(工资薪资应纳税所得在42万~66万之间对应的税率)-52920(应纳税所得在42万~66万之间对应的速算扣除数)=97080元。
综上:小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7080元
不知道经过以上真题的训练,大家是否学会了?
这里留一个小作业,请各位朋友以2018年自己的收入,算一算如果按照新个税法计算,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第一条 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第二条 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回复
自201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五条应当变更为“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第一条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有关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资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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