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刑事庭审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需要注意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是处于看守所在押状态,作为律师我会在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对其进行庭前法律辅导,告诉其在开庭流程以及当天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我也会电话或者约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详细告知他们开庭流程和庭审注意事项。有些当事人因为过于紧张,说担心开庭当天记不住,有时我甚至会把庭审流程和具体个案注意要点打印出来给到当事人。今天不讲刑事案件庭审流程,主要讲一下被告人在庭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被告人一定要听清楚问题再回答。

在庭审中,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自己的律师以及同案被告人的律师都有可能对当事人进行发问,这个时候一定要听清楚问题再回答,有些当事人(被告人)也许是太过于紧张;也许是发问人员发问时太小声,自己没有听清;也可以是法庭空间太大,是那种大法庭,导致自己没有听清楚,这种时候一定不要乱回答问题,可以先这样说:“法官,不好意思,刚才没有听清楚,能不能再问一遍。”被告人胡乱回答导致答非所问,浪费时间,甚至有可能会回答出一些对自己很不利的内容。

讲一个例子,本律师之前代理有个刑事案件辩护,我的当事人是第三被告人,开庭时,当主审法官问前面两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是否属实、是否认罪时,两名被告人都表示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当问到我的当事人时,他可能是过于紧张没有听清楚法官的问话,也跟前面两名被告人一样回答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我当时就被他的回答震到了。因为我在庭前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其对《起诉书》指控表示是认罪,但是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是有异议的,认为不属实,而且这个异议并不是简单的细枝末节的问题,并且表示当庭会陈述出来。结果当庭却回答说没有异议。

遇到这种突发状况,我当时马上举手示意审判长,我说审判长,我之前会见被告人某某某,他对起诉书指控部分内容是有意见的,刚才他又说没有意见,我需要向他核实他是否对起诉书指控所有内容没有意见,审判长听了我这么说,于是又再问了当事人一遍,我的当事人这时才缓过神来,说是有意见,刚才是因为没有听清楚法官的问题。所以有时候作为律师,庭审随机应变很重要,要对庭审突发状况快速做出反应。如果当时没有纠正,等轮到我作为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时,当事人再回答说对起诉书有异议,那就变得很尴尬。

大部分人面对一个陌生场合,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紧张,何况当事人是面对刑事开庭,紧张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律师对当事人庭前法律辅导的重要性就凸显了出来。律师提前告诉当事人开庭注意事项,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会减少紧张。我觉得,如果在开完庭后,当事人及其旁听庭审的亲友跟自己的律师说:“律师,刚才开庭的情况跟你之前和我们沟通的、预测的几乎一模一样”,那这就是对该律师代理案件专业度很高的一种评价。我想这些都需要律师长期办案经验的累积。

二、被告人发言不需要刻意用法言法语,适当简练就好。

有些当事人因为考虑到是第一次上法庭,会比较紧张,纠结要不要用法律语言来回答问题,这样才不会出错,其实恰恰相反,当事人因为并没有长期进行法律学习,没有培养成一定的法律素养,突然要求在庭审中刻意去用一些所谓法律专业的词,其实是用不好的,反而很多时候会适得其反。我常常建议我的当事人按照自己平时怎么说话就怎么来,不用太过于刻意,这样反而会比较放松,作为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如果你讲得太泛,其实他/她会在记录庭审笔录时稍微提炼你说的话。当事人回答问题时尽量言简意赅,可以先说观点,然后适当展开,当然有些事实需要向法庭详细陈述的,则另当别论。法官、检察官是最不喜欢当事人漫无边际地回答问题的。

三、被告人发言注意语速,不要太快。

被告人在庭审中发言的重心,一个是陈述案情经过,一个是发表自我辩护意见。在发表自行辩护时,因为表达的是意见,往往书记员能够快速记录,法官、检察官等人也能够快速理解,但是如果是在陈述案情,很多当事人往往一旦讲开了事情,就只顾着自己讲,完全没有注意自己所说的话有没有被庭审书记员记录下来。在法庭上,如果你说了很多,而书记员有没有记录下来,等同于是废话,所以一定要适当放慢语速,或者讲完一段话后,要适当停一会,方便书记记录,当你观察感觉书记员估计是已经记录好了,你再继续讲,目的就是一个:让书记员把你说的话记录下来。

庭审笔录其实很重要,尤其是对一审判决如果认为不理想需要上诉的,二审法院法官是会重点看一审阶段的庭审笔录的。我经常打趣道,中国大陆法院开庭就像开会,完全不像影视作品中发言激情澎湃的那般。把该说的说好,并且让书记员记录下来才是重点。

四、被告人陈述尽量按照一定的顺序。

有时候,《起诉书》指控一个被告人就有多宗犯罪事实,或者指控多项罪名,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主审法官、公诉人都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发问,但是有时候也不一定。而对于被告人而言,在陈述事实和辩解意见的时候,一开始最好还是明确是针对哪一宗指控,陈述事情经过具体是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便于庭审参与人员倾听和理解,这样也方便书记员准确记录。如果指控的宗数实在过多,其实也可以拿着《起诉书》,对照《起诉书》的罗列事情,一宗一宗来说。如果东说一点,西说一点,就会很散乱,书记员可能会遗漏记录。

五、注意庭审中被告人与律师发言先后顺序。

刑事庭审流程主要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在举证质证和法庭辩护环节,都是先由被告人自己先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然后才是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法庭辩论环节,也是先由被告人自己发表辩护意见,然后才是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发表质证意见环节,如果自己不知道怎么样发表,可以说:“由我的律师替我发表质证意见。”这些刑事庭审被告人发言的先后顺序,跟民商事庭审还是有所不一样。在民商事诉讼庭审中,有时候不需要当事人过多发言,几乎完全可以由律师代替发言,比如由律师单独出庭,当事人不用出庭。即便当事人与律师同时出庭,很多时候法官也不会刻意一定要当事人先发言回答,然后才是律师发言回答,只要一方有人回答就好。

为什么要说这点,因为在刑事庭审中,有时候被告人被法官、公诉人等人问到一些可能觉得难以回答的问题,会自觉不自觉的望向自己的律师,眼神中好像在问律师:该怎么样回答呢。这个时候不能指望律师给你解释或者替你回答,必须你自己回答问题。

六、庭审必问问题:你在庭前所供内容是否属实。

刑事庭审中,法官、公诉人一定会问到被告人的一个问题就是:“你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所供述的内容是否属实。”一般情况下,如果你在庭前阶段是认罪的,并且详细供述了案情经过,而当庭回答属实,那么后续庭审期间,法官、公诉人问被告人的问题会相对简单,甚至公诉人有可能都不再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关键,甚至影响后续的庭审进展。对于之前供述,是全部属实,还是全部不属实,还是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哪一份口供不属实,为什么不属实,解释与当庭供述不一致的原因。对于有些案件,不能简单的,不加以思考就回答属实还是不属实。

有些被告人在庭前,几份口供都是不一致的,主要以哪一份口供为准,哪一份口供供述才是被告人你自己认为的真实案情经过,这些都要在庭前有所准备。我们常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每一个被告人在上庭前都要思考这个问题。

七、被告人需要遵守庭审纪律。

这个不需要展开来说,主要注意的是庭审由法官主持,还没有轮到当事人自己发言的时候不能发言,开庭会按照一定流程,自然有你说话的机会,轮到当事人自己说话才能够发言。特殊情况想发言,须要经过法官同意才能够发言。尤其是,未经法官同意,不能自以为是要与同案人员当庭对质。有些人听到关于同案人员供述对己不利的言论,认为同案人说的不是事实,就向法官提出要求要和同案人当庭对质。在我们国家刑事庭审中,法官是不大喜欢让各个被告人当庭对质的。至少我经历的大小各类刑事案件来看,法官同意让同案被告人对质不是没有,相对很少。很多时候法官会对被告人说:“你说出你的事实就行了,我们法庭最后会综合评判。”

八、庭审中需要注意听其他被告人是否有供述对自己不利言论。

刑事庭审中,不要只是顾着说自己的,还需要注意听其他被告人怎么说,尤其是有没有说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同案被告人说的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且对自己不利,自己则需要在后续庭审阶段纠正过来,发表自己不同意见,告诉法庭真实情况又是怎么样的。

九、被告人要充分利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

在庭审结束前,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态度。其实在这个环节是补充、完善表达自己看法和意见难得的机会,而且在这个环节,法官大多会充分保障被告人陈述的时间,被告人在之前庭审阶段如果认为还没有说清楚,说到位的,完全可以在这个时候补充、完善。

十、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需要看清楚庭审笔录再行签字。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会打印出刚才所记录的庭审笔录,交由每个被告人在庭审笔录中每页签名。被告人还是需要稍微看清楚庭审笔录内容,尤其是重点看笔录中被告人自己的发言,是否记录有错误、遗漏,如果有错误,可以要求书记员修改或者重新打印一份庭审笔录再行签字。

以上是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这些都是比较共性的问题,还有很多庭审注意细节,我们在本文中没有谈及。当然总的一点,因案而异,灵活把握。被告人事先了解刑事庭审注意事项,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预期庭审效果,最终取得理想的判决。

作者:江有律师, 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01904156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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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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