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长期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责任

刘师傅系滴滴司机,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先生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黄先生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刘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无责。刘师傅为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

问题:1.平安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2.平安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针对第一问: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非营运车辆长期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非营运车辆长期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责任

第二问: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刘师傅的主张:

一、事故发生时,车辆并非在从事运营,故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二、保险公司对保险免责条款并未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不适用免责条款。

平安保险公司抗辩:

一、本次事故虽未发生在营运期间,但刘师傅从事滴滴运营已长达四年之久,属于持续性改变车辆使用用途。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刘师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并未如实告知其车辆的使用用途,对保险机构存在欺诈及隐瞒,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对该案事故不承担赔偿任何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应满足以下实体和形式两方面的条件:在实体要件上,涉案车辆须满足三个要素即实际发生了使用性质的改变、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形式要件上,保险公司须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刘师傅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滴滴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实体上符合保险免责约定的事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免责条款产生法律生效,需要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和提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刘师傅与平安保险公司采取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电子保单的订立以保险公司发送保险条款、免责声明等信息为前提,投保人收到链接并阅读内容后以验证回复方式进行确认,视为对保险条款的认可。刘师傅诉讼中称对保险信息未详细阅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应当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免责条款告知和提示义务。

结论:非营运车辆长期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无须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20)京0108民初41521号、(2021)京01民终8789号、(2021)京民申8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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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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